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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公共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6:54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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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公共用房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公共用房统一管理、明确责任,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用房系指产权属于湖北民族学院所有,用于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公共服务、产业经营等非职工住宅的房屋及其配套用房。

第三条 公共用房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教学实验用房、学生管理及服务用房、后勤保障及生活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公共服务用房、产业经营及其他用房六大类。

第四条 公共用房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调配、动态调整”的管理原则。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管理公共用房,相关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具体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公共用房调配与日常管理。

第五条 公共用房分类与归口管理范围:

1.教学实验用房是指各教学单位使用的教室、教研室、实验室(含训练场馆、实训中心等)、学生创业活动中心、教学服务用房(含教学、学生管理)以及公共教学实验用房等,由教务处统一调配使用。

2.学生管理及服务用房是指学生宿舍、大学生活动中心、学生事务中心、学生网格化信息中心等直接用于学生管理与服务而占有的各类房屋,由学工处统一调配使用。其中,留学生公寓暂由国际教育学院独立调配使用。

3.后勤保障及生活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后勤保障与生活服务的公共用房,主要包括学生食堂、浴室、水电加压站、配电房、环卫及材料库房等,由后勤保障处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4.行政办公用房是指校属各单位(含机关、教学、直属单位)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而占有的工作用房,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工作需要和政策规定标准统一调配,各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5.公共服务用房是指承担全校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公共职能而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场地等,主要包括图书馆、信息技术中心机房、工会及老年活动中心、公共会议室、档案室等,根据工作职能由各责任单位自行管理与调配使用。

6.产业经营及其他用房是指保障学校正常事业发展需要以外,可用于对外出租、出借、经商办企业的公共用房以及房屋架空层、临时闲置房屋等,由资产管理处统一管理和调配使用。

第六条 公共用房的分配与使用管理:

1.资产管理处负责房源与产权管理,按房屋类别分配、登记、核实、协调公共用房,建立明细台账,确认归口管理与使用责任单位;负责收回配置不合理以及闲置公共用房。

2.学校新建公共用房,按规定程序办理竣工及合格验收手续后,由基建管理处交付资产管理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处根据房屋类别分配给归口管理部门调配使用,并办理相关领用手续。

3.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调配相关公共用房的合理布局、有效使用,监督使用效果。

4.严格控制行政办公用房。各单位严格按照实际配备干部职数及其规定标准使用行政办公用房,不得擅自将教学、实验场所及教研室、会议室等改造成为行政办公用房。

5.使用单位职责:

(1)严格执行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公共用房管理政策和规定,科学配置和高效使用,不得超标准占有和闲置,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公共用房。

(2)负责本单位内部公共用房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不得随意拆除、封闭改造或改变用途;若因业务需要增减、变动公共用房,直接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与资产管理处共同调配。

(3)负责本单位公共用房日常管理与维护,确保公共用房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建立安全使用机制,避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

(4)接受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服从统一调配和管理,报告本单位公共用房的使用情况,负责本单位离职人员占有公共用房的清理与收回。

第七条 公共用房常规维修与改造项目,经使用单位报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审定后,由基建管理处组织实施;重大维修项目及改造工程,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发展规划处审核、论证后,按程序报学校集体决策。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对学校公共用房清查盘点、登记核实,凡长期闲置或超标准、违规使用公共用房,由资产管理处负责收回,并纳入使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范畴。若有严重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或处罚。

第九条 学校设立临时机构,原则上不予安排公共用房;特殊情况下,经学校领导批示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房源调剂安排。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