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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6:38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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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4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财绩规〔2017〕3号)《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6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校属各单位对其占有和使用、产权属于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者核销等行为。其中: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六大类。

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商业软件等。

第三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

第四条 资产处置类型包括:有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等。

第五条 资产处置对象:包括报废、淘汰、权属转移、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根据相关政策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具体包括:

1.超标准配置、闲置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并经专业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2.盘亏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3.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资产。

4.由于被其他新技术代替或已经超过了法定保护期限,造成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降低或者丧失的无形资产。

5.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6.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 资产处置审批程序。校属各单位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确需处置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单位申请。使用单位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汇总。

2.审核。资产管理处逐一核实相关资产信息以及相关佐证材料,经技术鉴证或论证后,签署资产处置初审意见,拟定处置类型,呈报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核。

3.审定。资产管理处根据资产处置分类、汇总情况及校领导审核意见,呈报学校办公室(党办、院办),按程序提交学校领导集体审议决策,并下达同意处置资产的专题会议纪要。

第七条 学校处置房屋、土地、车辆、无形资产以及单项账面价值(原值)50万元、批量价值3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按上述程序审批后,需呈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分别审核批复,并下达批复文件,方可进行处置。其中:

一次性处置土地20亩、房屋处置价值评估值200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核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车辆报废、报损处置,需提供《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书》以及待定事项证明材料(如公安部门或保险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再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一次性处置单项账面价值50万元、批量价值30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固定资产,按校内程序审批后,即可进入处置阶段。

第八条 根据资产处置类别及账面价值,以下处置事项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清查、鉴定),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底价,并将评估结果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1.对房屋以及单项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专利等无形资产采取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法定方式进行资产处置的;

2.对确需进行资产鉴定的危房、特种设备等,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资产鉴定,并出具专项资产鉴定报告;

3.对外捐赠账面原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实物资产;

4.经批准同意一次性处置批量账面价值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残值评估。

第九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分类归集、核实待处置资产信息,办理资产处置立项申报手续;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确定公开处置方式,包括拍卖、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法定方式等,发布处置公告,按规定组织实施招标行为。其中:

1.固定资产实物报废处置,应当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等方式确定旧品回收机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国务院令第551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2.未达到资产评估标准的处置事项,由资产管理处组织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专家,共同审议确定处置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处置底价;也可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价作为处置底价。

第十条 资产管理处根据处置方式确定的相关信息,拟定、审签资产处置合同,制定处置方案,具体组织实施处置行为,并监督收取资产处置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一条 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管理处应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电子)明细账的变更登记,同时将相关处置批文及明细清单报送财务处进行账务调整。

第十二条 资料归档:所有资产处置批文及处置材料由资产管理处分类汇总、整理归档;同时,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资产报废、报损处置实行常态化管理,根据资产使用状况,由资产管理处定期提出处置议案,适时处置;其他处置事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相关政策规定,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规范处置。

第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已上报待处置的实物资产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拆卸和存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造成资产流失和损失者,将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予以追责或处罚。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工作接受学校监察处、审计处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十七条 其他低值品、材料等非固定资产类实物资产处置参照本办法执行;未尽事项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校属各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