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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7:08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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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4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保障校内职工短期租住周转房需要,根据《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以及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工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无房职工短期周转租赁的住房;周转房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承租人在租赁协议期内拥有居住权,严禁转租和出借他人。

第三条 周转房房源:校园内不能出售的非成套住房、未出售的成套住房(怡嘉苑小区除外)以及学校按政策规定回购原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

第四条 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房源及常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周转房租赁

第五条 租赁对象

凡在恩施城区内无住房的教职员工,均可按本办法在校园内租住周转房,具体包括学校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含各类引进人才和学者)以及人事处审核确认的长期聘用人员等。

第六条 租赁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排序;同时,提供恩施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2.分配房屋。资产管理处根据《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审核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按房源及先后顺序分配租赁周转房。同等条件下,引进人才优先、专职教师优先。

3.签订协议。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转房分配结果,通知申请人看房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租赁期限

承租人单次租赁周转房以1个月起租,最长期限为3年(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到资产管理处履行续租手续。

第八条 租金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92号)精神,参照恩施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校内周转房租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成套住房5元/平方米/月,非成套住房3元/平方米/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学校根据房管部门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九条 租赁保证金

学校实行周转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租赁学校周转房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周转房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成套住房2000元/户、非成套住房1000元/户。租赁期满退还房屋后,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条 租金收缴

1.资产管理处负责计算、核定周转房租金标准,开具租金收缴通知单。在租赁期内,租住15天及以内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财务处负责收取周转房租赁保证金以及房屋租金。其中,房屋租金按租房协议约定方式缴纳;校属二级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按月扣缴租金后据实上缴学校财务处。

3.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周转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租金收缴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加强房租收益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履行周转房产权管理与使用监督职能,建立周转房房源与分配、使用、调整等信息档案及公示制度,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周转房优先分配学校引进人才租住。根据人事处人才引进计划,在已有周转房房源中,按一定比例腾空后,学校专门用于人才周转房。

第十三条 学校负责周转房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如屋面、室内主给排水管道、外墙等)的维修与维护,其他需维修项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装修与改造房屋需经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通讯、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租住周转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外貌(含外墙的颜色、外门窗、阳台、形状和扩大房屋原有洞口尺寸等)、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以及私搭乱建。

2.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以及改造水电气、网络通讯线路、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破坏绿化及园林场地;人为损坏周转房内的公共设施。

3.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在周转房内从事与正常居住无关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非法出版、聚众滋事、传播邪教及淫秽影像等违规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 租住周转房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凡有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取消承租人租房资格并勒令限期搬出,退回周转房。

第十七条 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房屋安全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流动人口、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凡因违规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强行占有与使用周转房,学校纪委、监察处加强对周转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依法行使问责职权。

第四章 周转房退房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退还周转房,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承租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周转房的;

2.承租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私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承租人调离学校、辞职、离职或被辞退、除名的;

4.涉及学校建设、规划调整以及存在违规租住周转房等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退房程序与要求

1.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无损、干净卫生、门房钥匙齐全,并能正常使用。若有固定设施(含地面、墙面)、水电器材等人为毁损行为,承租人需照价赔偿。

2.承租人租住周转房期间,自行装修与改造项目,由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补偿事项,学校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3.承租人退房时,需承租人本人和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验收周转房的完好情况,履行房屋移交手续,结算周转房租赁保证金。

4.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城区购买住房后,若需装修或改造,可在领取新购房屋钥匙后,最长期限9个月内腾退租住周转房,逾期不退房者,视同违规占有周转房。

5.凡符合退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在退房前30天报告资产管理处,同时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办妥退房手续;逾期仍违规占有周转房的住户,除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外,按违规占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校外人员需在校内租住周转房,经聘用单位书面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房源可参照本办法租住周转房,租金标准按本规定2倍计算,聘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内在编正式职工因原有住房装修改造,经本人申请,在有闲置周转房房源情况下,可参照本办法临时租住周转房,但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引进人才租住周转房按合同约定执行;上级组织由异地派驻学校任职干部,其租住周转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符合租房条件的校内在编双职工,只能租住1套周转房。若婚前双方均有校内租房,婚后必需退回1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成套周转房”是指具有1室1厅、1厨1卫及以上配置标准的住房;其余称“非成套周转房”。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