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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2017-11-01 20:03:42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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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位工作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校长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3至2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审定拟增列和新增硕士点的申报学科名单;

6.检查评估学位点建设;

7.作出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的决定;

8.审批已有硕士授权专业的新增上岗导师名单;

9.审定学校各授权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0.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二级学院、研究院、所(部)为单位组成,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部)领导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11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二级学院、所(部)推荐,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4.推荐申报拟新增和新增硕士点学科;

5.推荐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

6.作出撤消违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办公室主任应在会前向委员通报会议议程或主要内容,提供相应资料。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赞同方为通过。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学校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印发、保管、作会议记录,办理学位授予和接待有关的投诉和信访等具体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委员会或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