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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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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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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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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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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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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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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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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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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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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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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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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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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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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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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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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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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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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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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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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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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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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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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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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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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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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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学位工作管理,确保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委员会”),校学位委员会是领导全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同时也是校长在学位点建设与研究生教育方面的决策咨询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委员会由23至27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校学位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
第四条 校学位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学位办公室主任原则上由研究生处处长担任,校学位委员会委员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学术水平较高、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由校长提名,其中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名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各级组织机构职能
第六条 校学位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2.审查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审定拟增列和新增硕士点的申报学科名单;
6.检查评估学位点建设;
7.作出学位授权点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的决定;
8.审批已有硕士授权专业的新增上岗导师名单;
9.审定学校各授权学科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10.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有关学位评定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二级学院、研究院、所(部)为单位组成,由二级学院、研究院、所(部)领导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11至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二级学院、所(部)推荐,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查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作出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
2.审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3.审核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学术水平,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
4.推荐申报拟新增和新增硕士点学科;
5.推荐遴选新增硕士生导师;
6.作出撤消违反有关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7.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四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学位办公室主任应在会前向委员通报会议议程或主要内容,提供相应资料。
第九条 学位委员会的正式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到会人数一半以上赞同方为通过。
第十条 对学位授予工作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在3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复审后的决议为学校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学位办公室负责有关文件印发、保管、作会议记录,办理学位授予和接待有关的投诉和信访等具体事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位委员会或委托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