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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2017-11-01 20:04:0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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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健全和完善青年教师的培养制度,充分发挥中老年教师在师德、教学、科研诸方面的示范和指导作用,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科研能力,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导师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师德和优良的教风,治学严谨,工作责任心强。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较强的科研能力,教学效果优良。

(三)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三年且有硕士学位的讲师和任职满一年且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可加入到导师指导组)。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工作。

二、指导对象

(一)每年新引进和招聘的教师。

(二)未取得讲师任职资格的教师。

(三)根据实际情况,经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价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教学科研指导的教师。

三、导师职责

(一)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提高青年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制定详细的指导计划,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

(二)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指导青年教师撰写教案;每月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听课不少于1次,每学期指导青年教师试讲1次公开课;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指导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

(三)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或开展有关科研工作(参编教材、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及研究和论文的撰写等),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四)指导期结束前,负责向本单位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整改建议。

四、被指导青年教师职责

(一)积极主动地向导师学习,自觉地接受导师在思想、业务上的指导和帮助;主动向导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二)认真撰写教案和讲稿,每两周至少将一次课(2学时)的教案和讲稿送请导师审阅、批改;积极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在导师指导下,完成随班听课(每周至少2学时)、课后辅导、批改作业、试讲、辅助实验指导,达到担任主讲教师的基本要求。

(三)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及论文的撰写等。

(四)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和进修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总结报告,向导师和所在二级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五、工作基本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为副组长的青年教师导师制工作组,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组织符合配备导师范围的青年教师每年年初或在青年教师报到上班两周之内根据青年教师从事的专业方向和拟授课程,在导师和青年教师双向选择的基础上由二级学院按照指派与自选相结合进行总体协调安排,确定导师,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填写《湖北民族学院 年度青年教师指导计划表》(见附表2),并报人事处备案。

(三)导师确定后,由二级学院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 年度青年教师导师安排表》(见附表1),将导师安排情况报人事处备案。

(四)导师须保持相对稳定,指导期原则上为一年。导师在任期中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坚持指导,二级学院要及时更换导师,并按相关程序办理手续。

(五)指导期满时,二级学院对列入指导的青年教师和选配的导师进行考核。导师填写《湖北民族学院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见附表3),提交二级学院工作组做出考核结论;青年教师撰写总结报告,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见附表4),导师撰写评价意见,二级学院组织对青年教师的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测评后做出考核结论。

(六)各二级学院将《湖北民族学院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和《湖北民族学院被指导青年教师考核表》档案存入本院备查。

六、相关规定和要求

(一)所有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资格的教师有责任和义务指导青年教师,对无故不指导青年教师或指导不认真、经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得参与“清江名师培养计划”、“教学明星奖”等各类教学竞赛选拔、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晋级,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二)导师每年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两级,即合格和不合格。

(三)符合指导对象范围的青年教师必须接受指导和考核,在指导期结束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职称、不得参加其他形式的进修;同时延长指导期限,若仍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解聘或辞退。对拒绝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予以解聘或辞退。

(四)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处。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