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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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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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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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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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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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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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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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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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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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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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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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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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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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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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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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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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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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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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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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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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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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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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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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
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
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外籍教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籍教师(以下简称“外教”)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外教在教学和科研工作中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根据《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聘请外籍专业人员管理办法》(外专发〔1996〕8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学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外教聘请、日常管理工作和外教管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等。外教的使用单位负责根据需求申报计划和教学管理(包括教学要求、任务分配、过程监管和结果考评等)。人事处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对各单位申报计划进行审核。
第二章 外教的聘请
第三条 聘请外教的原则:“以我为主,按需聘请,择优选聘,保证质量,用其所长,讲求实效”。切实加强计划性,防止盲目聘用;切实加强管理,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 为师资队伍和专业建设服务。
第四条 外教类别:我校目前有两类外教,即语言类和专业类。语言类外教只讲授外语口语类课程;专业类外教讲授除口语类以外的专业课程。
第五条 外教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无违法犯罪记录;对华友好,愿意与学校合作,身心健康;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讲师以上职称(专业类外教原则上应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副教授以上职称),具有2年以上的教学经历或者受过语言教学的专门训练获得相应证书;具备承担相关教学任务的专业能力。
第六条 外教应承担的教学工作量:语言类外教周学时不少于16学时;专业类外教周学时不少于12学时或一学期讲授课程不少于2门。
第七条 聘请外教的程序
(一)申报计划。聘请外教的单位应在每年进人计划时根据需求向人事处申报下一学年度的外教聘请计划,说明需求数量、相关要求、工作任务及申请理由等。(填报附件1 《湖北民族学院外教需求申请表》)
(二)审核计划。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各单位申报计划,报学校分管外事校领导和校长审批,人事处汇总转达全校每年度外教聘请计划至国际交流合作处。
(三)落实计划。国际交流合作处根据人事处下达的聘用计划,负责选拔受聘人选,商定工作任务,洽谈合同条款,办理来校工作的各种必需证件。(填报附件2 《湖北民族学院外教聘用审批意见表》)
第三章 外教的管理
第八条 外教的管理工作分为日常管理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由外教所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学院负责。
第九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年度外教聘请计划,负责聘用管理和成果总结上报工作。
1.根据人事处审核的计划,落实聘请工作。
2.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表,并报送有关部门;
3.撰写学年聘用情况的总结和统计。
(二)负责外教的日常接待与入、出境工作。
1.负责外教的聘请联系、初审和配合二级学院审定及《聘用合同》签署;
2.负责外教来校后的住宿、交通、工资、外汇兑换及报帐等事宜;
3.负责办理外教来校及离校时入境出境相关手续;
4.负责办理外教的工作(或就业)许可证、外国专家证、外国人居留许可证、外国人健康体检证明等有关证件。
(三)做好外教教学活动的协调工作。
1.负责督促外教聘用合同的执行;
2.协调外教与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协助使用单位对外教的教学或科研工作进行评估;
3.总结、收集外教教学、科研进展情况,通报并督促使用部门提高外教聘请效益。
(四)负责外教的日常生活及安全教育管理
1.负责为外教提供完备的生活设施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
2.负责全面对外教宣讲外事纪律和要求,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3.负责对外教校外活动的监管。外教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社会工作,如采访、经商、咨询服务以及与其身份不符的其它活动;禁止外教到学校以外的任何组织从事营利性的兼职活动。外教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参加非营利性社会活动,应事先征求国际交流合作处意见。
(五)做好外教的涉外管理和友好工作。
1.负责组织开展对外教进行法制、法规,及对华友好的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恩施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外籍人员的管理工作。
3.组织安排外教的文体活动,参加上级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类庆祝、宣传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条 二级学院教学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外教教学过程的监管和教学效果评估。
(一)负责安排落实外教的教学工作,并在教务处、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负责审定外教的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教材,建立外教教学档案。
(二)负责外教试用期满后的评估工作。外教来校任教一个月后,二级学院会同教学评价中心对外教教学情况进行评估,对不履行《聘用合同》且教学效果差的外教提出批评直至提出解聘建议,并及时将评估结果报国际交流合作处。解聘外教由相关二级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负责外教教学全面评估。每年6月底前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交外教教学工作评估总结材料。由于相关二级学院管理不善而致使外教工作效益差,或不及时报送评估总结材料,国际交流合作处有权建议学校缩减其下一学年聘用计划。
(四)负责外教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审核。外教工作期间公开发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学术论文,须经所在二级学院组织专家审阅通过后方可发表,并在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五)负责外教公开演讲材料审定。外教举办公开学术演讲或讲座,需经相关二级学院审查同意,并报国际交流合作处备案。
(六)尊重外教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但要防止外教在教学场所,散布攻击我国政府和政策法令的言论,干涉我国内政;防止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教活动或宗教宣传;防止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宗教书籍或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及时予以警告,对警告不改者,报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按合同及相关条例处理。
(七)禁止外教在应聘期间向社会和学生做涉及我国政治思想、社会状况、经济或科技秘密、特殊的生物资源以及违反规定的调查。特殊需要者,需按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外教享有的节假日和外出审批。
(一)外教享有与中国教师同等的假期,同时按其国籍可享有圣诞节两天,宰牲节三天等。
(二)外教外出必须履行外出请假审批程序,作出安全承诺并按时返校销假。在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得到外地旅游、参观。如因工作需要,须向相关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可出行(填写附件3 《湖北民族学院外教外出审批表》)。
第十二条 外教的解聘与续聘。
(一)学校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聘用合同》规定进行管理。如外教违反《聘用合同》,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报告。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者可提出解聘建议,报校长(或主管校长)审批。合同期满未继续聘请者,视作自动解聘。
(二)欲与学校签订续聘合同者,经本人申请,由国际交流合作处与外教使用单位根据需要对申请人进行联合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续聘。续聘最高年限不超过5年。
第十三条 外教薪酬待遇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关于调整外籍教师薪酬的方案(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校内聘请外籍专家、外籍管理人员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