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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2018-11-07 07:46:06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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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

鄂民院发〔2017〕39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第68号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范围: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使用学校预算经费(含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代管经费等)购置的固定资产、低值品、材料(办公耗材、实验材料等)、应用软件等。

(一)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具体包括: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家具用具装具六大类,其中图书、家具类资产不受单价限制。

使用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及其校内配套经费,一次性批量购置或报销与项目相关且价值1000元及以上的图书,纳入固定资产验收范围。

(二)低值品

低值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易耗品范围,且单价在200元及以上、但不足1000元(专用设备不足1500元)的物品,如:仪器仪表、文艺体育用品、教具、工具、量具、医疗器具等物品。

部分单价低于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品(如显示器、扫描仪、碎纸机等)以及一次性批量购置1万元及以上的低值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建账手续(详见附件1:低值品分类目录及范例)。

(三)材料(办公耗材、实验材料等)及一般易耗品

材料是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实验药品、试剂以及办公用纸张、非图书类印刷品、格式凭证等。

一般易耗品是指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实验小动物、一次性消耗品以及单价在200元以下的其他各类物品。

(四)应用软件

购置或开发的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将该软件价值纳入所属硬件价值,一并作为固定资产验收建账;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且拥有独立版权,则将该软件单独作为无形资产验收建账。

第三条 验收条件与内容

(一)验收条件

各采购单位应加强采购项目及其采购合同的监管与督办,做好到货、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定实物验收方案(含验收时间、安装场地、安全要求、验收工具等),适时向验收部门或验收人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条件不具备时,不得验收。

(二)验收内容

国有资产验收分为实物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实物验收是指对采购合同或协议、到货清单和实物三者之间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产品品牌、种类、数量、型号、规格等要素之间是否完全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物资设备外观有无破损,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技术资料是否齐备。

技术质量验收是指对到货产品通过直观、安装运行后,进行功能、技术指标调试以及整机统调、测量仪器检测等,检查物资设备性能指标、配置、技术参数与质量等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提供人员培训是否能够满足要求,售后服务预计是否能够实现等。

第四条 验收程序

(一)固定资产

1.资产管理处根据采购单位提出的验收申请,实行“三方验收机制”,即资产管理处、采购单位、供货商验收人员到供货现场共同开箱验货,进入实物验收程序。

2.根据合同及采购内容,完成实物验收与技术质量验收并确认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相关责任人分别在验收报告书上签署验收意见。

3.单价20万元及以上或合同总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新购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到货后,按上述程序验收时,由资产管理处聘请不少于3人的相关专家或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现场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签署专家验收意见。

4.境外采购物资设备按合同约定供货后,由资产管理处根据“国家进口设备检验目录”规定范围,通知商检部门开箱验收,方可进入验收程序,采购单位、供货商均不得自行开箱启封。

5.资产管理处根据“固定资产验收报告”,分别填写固定资产登记卡片、录入资产明细信息,开具固定资产验收清单,粘贴固定资产条码标签、建立实物明细账。

6.房屋及建筑物:根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质量认证与鉴定等相关材料,按其专门规定,组织相关人员履行验收与资产建账手续。

7.图书、文物及陈列品类资产按行业管理规范,由图书馆或采购部门组织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明细分类信息录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资产管理处按类别打印固定资产验收清单。

(二)低值品、材料及一般易耗品

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经验收人或证明人在购货清单或发票上签字、单位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即完成实物验收程序。其中,集中采购项目需根据合同明细清单,填写低值品、耗材实物验收报告。

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品按固定资产验收程序组织验收。

(三)应用软件

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应用软件,根据合同约定完成安装调试、能够正常运行后,经采购单位申报,资产管理处与采购单位、供货商共同组织验收。其中,单项合同价3万元及以上的应用软件,需聘请3人及以上的相关专家或专业机构予以认证和验收。

第五条 验收管理

(一)根据学校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超标准、超范围、超权限自行采购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或材料等,相关单位不得验收;资产管理处不得受理供货商直接送达的资产验收事项。

(二)参与验收实物资产的单位及责任人全部到达现场后,方可开箱验货,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擅自拆箱进入验收程序。

(三)国内采购货物到货一周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境外采购货物应在索赔期(即货物到港之日起90天)内完成验收,同时,接受海关部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如不能按期验收,责任方应提交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承担相应主体责任。

(四)资产管理处定期核查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低值品验收入账情况,并与财务处、采购单位核对资产明细账,确保账账、账实、账卡“三相符”。

第六条 其他验收事项

1.资产管理处在验收固定资产(房屋及构筑物除外)、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现与合同约定标的物不一致时,应中止验收;同时,经采购单位同意,聘请3人以上相关专家予以鉴证,根据标的物性能与质量更优、同期标的物使用地市场价格更高的原则,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产品换代升级导致标的物与合同不一致时,由供货方提出同一品牌、质量更优的产品替代方案,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后,按替代方案进行实物验收,按合同价格办理资金结算。

(2)供货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清单提供全部货物标的物,但又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缺项标的物价格低于合同总额10%时,根据供货方缺项供货书面申请或厂家停产、缺货证明(原件),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后,按缺项供货组织实物验收,根据合同价格扣除缺项货物的论证价格后,办理资金结算。

(3)供货方按合同约定技术参数、质量标准等提供的标的物,因货物实际功能不能满足采购单位申报需求标准,由供货方提供产品质量更优或符合用户需求的同品牌标的物,经专家组论证确认并验收合格后,按原合同价格办理资金结算。

2.上述办法不能促使合同全面履行时,资产管理处通知相关单位终止合同执行,停止验收工作,涉及合同纠纷依法解决。

第七条 责任追究

(一)验收单位及验收人员不按合同约定和验收程序、验收内容组织验收,或弄虚作假、擅自变更验收标准等导致验收不实的,将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二)根据本办法规定,应该验收而未履行验收手续的采购事项,财务处不得办理资金结算,否则,对相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三)资产管理处按本办法及国有资产相关政策规定,对固定资产类验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因工作失职、失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或影响资金结算的,追究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单位负责人及验收人、证明人对本单位非固定资产类实物验收工作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条 校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验收管理办法》(鄂民院办发〔2016〕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