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开

您现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最新公开> 正文>

湖北民族学院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

2018-11-06 08:28:52 来源: 点击量:
【字体:
打印

总 则

第一条为多渠道促进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学位,与向应届毕业研究生授予学位一样,必须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资格审查及报名

第三条 申请人条件

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

2.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申请人学士学位是国(境)外学位的,其学位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学位者。

3.申请人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推荐或同意。

第四条 报名程序

1.报名时间

我校在春、秋两季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春季报名时间为3-5月份,秋季报名时间为9-11月份。

2.报名材料。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研招办提交以下材料:

(1)交验有效身份证件、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各一份;

(2)湖北民族学院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报名的相关表格;

(3)已发表或出版的与学位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在我校申请硕士学位及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证明材料(加盖公章后密封)。

3.资格审查

各学科、专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定申请人是否具备以同等学力在职人员修习硕士学位课程资格。

4.入学考试

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还须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进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并参加我校的专业入学资格考试和外国语入学资格考试(我校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考试严格按我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五条 我校现有的、已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核备案的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硕士点,均可授予具有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

第六条 招生计划按照各学院培养能力由研招办统一分配。

第七条 录取根据入学考试成绩和年度招生计划,遵循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由二级学院提交拟录取考生名单,研招办统一发出接受课程学习的录取通知书、入学须知。已录取的申请人学籍档案及人事档案等由二级学院建立。

管 理

第九条 我校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实行校、院二级管理模式,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二级学院负责日常管理、培养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开展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规范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能。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照学校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指定专人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立卷、归档,所有档案材料须齐全,以便接受不定期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档案应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在学位申请的整个过程中,若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学位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培 养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参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各学科接受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并严格按培养方案组织开展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各学科的课程学习均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对取得课程学习资格者,可随在校研究生学习或由学院安排统一集中授课。

第十五条 课程学习阶段完结后,根据学校的课程考试情况和外国语水平、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情况,学校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同等学力作出认定。

学校课程考试按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学员通过我校的全部研究生课程考试后,可由我校颁发研究生课程结业证书。

申请人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否则本次申请无效。全国统一考试和报名时间以及具体事宜,均依照当年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申请人从进入课程学习阶段到获得硕士学位的时间不得低于2年。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一般应在5年内完成学院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如有课程考试不合格的,可申请补考一次。补考须在全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2个月内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本次申请无效。5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学位论文和学位申请

第十七条 申请人在通过所申请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并取得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后,经学校认定,确已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需在一年内向研究生处提出转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的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和跨学科申请学位者补修本科主干课程成绩单;

2.外国语水平及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3.《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课程进修人员申请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资格审批表》。

第十八条 各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必要的指导。经批准进入论文工作阶段的申请人,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论文;未能按时完成论文者,论文答辩和学位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学位论文,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合格后,由各学院组织论文评阅与答辩,同时将申请者提交的所有材料归档保存,以备检查和评估。论文答辩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第二十条 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申请人,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同等学力学位授予质量,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及学位申请均严格按照《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各项规定执行。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课程学习及申请学位所需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的质量,学校将不断进行自我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