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留学生身心健康,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民族学院在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指在校通过注册取得湖北民族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对留学生违纪行为的处分,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凡留学生有违纪(包含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限一般为: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9个月;记过,12个月;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取消,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12个月,可提前或延后但不超6个月。撤销与解除处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撤销处分及解除留校察看期的规定(试行)》执行。
第七条 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国际教育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一年内受到学院三次以上通报批评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留学生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不能正确认识自己错误;
(二)屡教不改,再次受处分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经办人威胁、打击报复的;
(四)结伙寻衅闹事或斗殴的;
(五)纠集、组织、胁迫、教唆他人违纪的。
第九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认识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二)由于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第十条 受处分留学生同时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学年不得评定各类奖学金;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免去相应职务;
(三)学位的授予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留学生不得有反华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策划、指挥和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参与扰乱社会秩序、妨碍学校管理、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二)张贴、散发反动或有煽动性的大小字报、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或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认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偷盗、诈骗或抢夺公私财物(包括汇单、存折、银行卡、校园卡以及软件、实验仪器、药品、基地果实、花卉及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视其情节轻重,除追回赃款、赃物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包庇他人,明知他人偷盗,不但不举报,反而参与私分赃款赃物者,视为盗窃行为并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包括公共设施、图书、期刊文献、资料等)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肇事、结伙斗殴、殴打他人或提供凶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语言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人或打架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后果严重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尚未致伤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伤他人,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打人或打架过程中不听劝阻者,打人或打架后,以胁迫手段或勒索财物的方式使其"私了"者,从重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者,视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用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侮辱、殴打教职员工者,应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侵犯他人隐私、生活作风越轨、复制或传播淫秽物品等行为,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有侵犯他人隐私等不良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恶劣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以恋爱为由纠缠对方,干扰他人学习或生活,甚至威胁、恐吓他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充当婚外性伴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接受或提供色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制作、复制、出售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音视频或其他淫秽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的饮酒行为及其产生的不良后果,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一)禁止在寝室、教室等校内教育教学公共场所饮酒,对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发生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影响他人学习、休息,或妨碍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破坏公物造成财产损失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引发或参与斗殴事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饮酒引发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均从重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侵入中国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有害信息,煽动颠覆中国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中国、破坏中国统一,或者影响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互联网煽动种族仇恨、种族歧视,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一)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造谣、诬告,栽赃、陷害他人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对组织、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食堂、会场或影剧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在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乱扔废弃脏物,经劝告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校园内私自组织以营利为目的或变相营利的各种商业性活动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损坏校园环卫、园林、路灯等公用设施,破坏草坪,攀折花木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未经允许下江、河、湖、塘游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留学生不得到宾馆、歌舞厅、夜总会等场所从事商业性活动,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留学生在中国学习期间不得从事勤工俭学活动,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留学生外出恩施城区必须请假,未请假私自外出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的,无论是否已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均应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一)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存放、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驾驶机动车辆(含摩托车),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住宿管理办法者:
(一)学习时间、就寝以后喧哗、打闹、打扑克、点蜡烛、奏乐器、看电视、使用电脑等影响他人正常休息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犯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晚归不履行登记手续或无理取闹、翻围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无正当理由晚归者,视其次数和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留宿他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在外留宿不归者,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第二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三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在外租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接到通知当天未搬回宿舍者,给予记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或擅自将宿舍钥匙交给本宿舍以外其他人员使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者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在寝室内存放或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褥、电热杯、电烙铁、取暖器等违禁电器及使用酒精炉、煤炉等各类明火、燃气炉具给予记过处分;因使用违禁物品或违章用火、用电导致安全事故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在寝室饲养宠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浪费粮食、水电,经批评教育而无明显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内,对累计旷课1-9学时者给予批评教育,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旷课累计达下列标准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50学时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留学生在校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生无故离校旷课每一天均按六学时计;专业实习、学生必须参加的活动等无故不到者,按实际活动时间折合课时按旷课计;迟到超过30分钟、早退超过30分钟,晚点名缺勤均按旷课1学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处分
(一)凡留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校举办的考试,无论是否在校内进行,凡有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该考试成绩一律记为无效,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留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试图舞弊的;
2、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的;
3、未经监考教师准许,私自调换座位的;
4、伪造考试证件但未造成事实的;
5、违规将答卷(含试题册、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6、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但未造成事实的;
7、其他违反考试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
(三)留学生考试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伪造成绩、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等作弊行为严重的及第二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定为考试作弊:
(1)夹带: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在墙面、桌面、考试用具和手掌等身体部位写有公式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2)偷看、抄袭夹带的资料或者他人的答案,或者给他人偷看、协助他人抄袭的;
(3)利用说话或者约定手势等形体语言交换答案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相关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组织作弊或者集体作弊的;
(8)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9)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0)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1)偷窃或者传播试卷、答案的;
(12)其他考试作弊行为。
2、考试部门、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不得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在校内从事任何宗教活动。违反规定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违反中国的民族、宗教政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参加宗教活动者;
2、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
3、张贴、悬挂、观看、存放任何形式的宗教宣传品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传播宗教或发展信徒者;
2、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举行宗教活动者;
3、建立宗教团体或组织者;
4、组织、策划、强迫、教唆他人从事宗教活动或穿戴反映宗教信仰服饰、标志者。
(四)有其他违反中国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习期间,代人上课和抄袭他人作业、报告、设计(论文)等成果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抄袭他人作业、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调查报告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编造实验数据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请他人代写作业或实验报告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请他人代做实验或代替他人做实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组织、参与毕业设计(论文)买卖、代写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请他人代上课或替他人上课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下列各项材料,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留学生的依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资料等;
(二)违纪留学生的陈述、书面检讨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国际教育学院及有关单位的询问笔录等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鉴定书和有关部门的决定、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等。
第二十九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留校察看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
(三)开除学籍处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四)各种处分都要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处分报批表》,连同证明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五)本办法所列举学校主管部门指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和研究生处。
第三十条 处分的存档、送达和公布
(一)留学生所受到的记过及以下处分由主管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所受到的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以学校名义出具处分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留学生提出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对留学生的处分和解除或者终止处分的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二)学校对留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从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宣传栏或网页上公告,公告期为14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三)对留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留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对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情况的,由主管部门决定不予公布。
第三十一条 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的,学校注销其在中国境内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受处分留学生的申诉,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申诉处理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与本办法相违背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民族学院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