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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请假办法

2016-04-12 06:51:33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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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条留学生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5日。事假期满超过15日不报到或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留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六条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证明。请假一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病假一天以上须由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由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无医院诊断书或病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留学生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留学生如请假外出恩施城区,必须写清楚出行路线、乘车工具、随行人员、联系方式、事由并签订安全责任状。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者将按照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九条请假单须加盖院学生科公章,请假单存根及相关材料存学院学生科备查。

第十条留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假,事后在补办相关手续。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