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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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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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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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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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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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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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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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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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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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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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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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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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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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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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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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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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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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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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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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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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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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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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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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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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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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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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请假办法
为了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条留学生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15日。事假期满超过15日不报到或无故逾期15日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留学生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回学校。如因故不能按时返回的,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按旷课论处。
第五条留学生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
第六条留学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需提供有关证明,酌情准假。留学生因病请假,须凭县级以上医院门诊部证明。请假一天以内须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病假一天以上须由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假三天以上须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请假一周以上须由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学生科备案;无医院诊断书或病假条,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留学生一学期内病假超过两个月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按退学处理。
第八条留学生如请假外出恩施城区,必须写清楚出行路线、乘车工具、随行人员、联系方式、事由并签订安全责任状。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者将按照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九条请假单须加盖院学生科公章,请假单存根及相关材料存学院学生科备查。
第十条留学生请假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紧急情况下可电话请假,事后在补办相关手续。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请假期满,必须亲自到学院办理销假手续。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开学校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的,视为无故旷学,按违纪处分办法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