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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2016-04-12 06:49:3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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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管理,切实维护留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留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和《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日制在籍留学生的住宿,由国际教育学院按照班级集中的原则统一安排。

第三条 所有留学生寝室的调整和分配,统一归口留学生主管部门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学校相关部门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

第四条经我校录取并报到入学的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后入住指定房间和床位,留学生寝室一经分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留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居住,不得自行互相调换。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个别调整时,由学生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领导审批;

第五条留学生假期外出住宿中国居民家里,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者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六条因毕业、结业、退学、休学、停学等原因离校的留学生,应当办理退宿手续,结清费用

第七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留学生住宿用房。

第三章 护照、签证和住宿登记

第八条留学生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或者中国政府认可的其他旅行证件,下同),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办理住宿登记。

第九条留学生住宿期间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护照和签证。护照和签证延期、换发或者有其他变更的,必须及时到国家教育学院登记,重新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第十条留学生因外出等各种原因而未在宿舍内居住连续超过24小时的,应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请假,并告知学生宿舍管理人员,并在返回宿舍后到宿舍管理员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住宿管理

第十一条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楼内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留学生宿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包括:

1、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2、故意违规在室内使用液化气、燃香和使用明火器具,储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违章电器,使用明火,私拉电线、盗用公共用电。

第十二条为保护楼内公私财物及人身安全,维护良好的治安秩序,宿舍依照有关行政规定实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来访人员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公寓。留学生接受异性或非中国籍公民必须到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留学生可以在宿舍接受来访时间为上午8:00点至晚上8:00。被访问的留学生离开宿舍时,来访人员必须同时离开。

第十三条为维护宿舍内健康、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留学生应保持和爱护宿舍内外卫生环境,保持楼内安静,爱护楼内设施物品。因使用不当等人为因素造成公共财物损失的,责任人须照价赔偿。

第十四条国际教育学院开展星级文明寝室创建活动,以陶冶学生情操,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学生宿舍文化氛围。对创建成绩突出的寝室和寝室长,学院按学期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和物质奖励。

留学生应当支持学院的星级文明寝室建设,配合老师和学生干部做好卫生检查、安全检查。不得以任何借口、形式干扰、阻挠检查。

第十五条 留学生在宿舍的表现将纳入留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方案,是其评优受奖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违规处罚

十六留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寝室的各项纪律:

1、留学生应当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作息,每天晚23:00以前必须回寝室。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寝室大门关门后,不得翻窗入室;

2、留学生应当认真搞好寝室安全自我管理。建立治安保卫轮流值日制度,积极配合管理人员认真执行出入、会客、留宿、携物登记等各项制度,严格管理,防止不法分子混入寝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留学生应当妥为保管房间钥匙,不得转借他人。不得自行配钥匙;

4、留学生宿舍内严禁从事贩卖或者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

5、严禁在宿舍内赌博、酗酒;严禁携带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进入学生宿舍;

6、留学生寝室内禁止传播、收听、观看淫秽、反动及不健康的音视频及其他宣传物品;

7、留学生寝室禁止异性或者外来人员随意出入,不得私自留宿客人,因特殊情况需在寝室借住者,应当经国际教育学院老师同意,并要办理住宿登记手续;

8、留学生携带较大的行李、包裹离开寝室,应当经宿舍值班人员登记,备查;

9、任何人不得在寝室内大声喧哗,酗酒滋事,打架骂人等;

10、留学生不得在楼内公共区域吸烟、向楼外抛洒或投掷物品、吐痰、饲养和携带宠物等。

第十七条留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的,依据《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其他适用规定,报留学生违纪处分主管单位国际教育学院进行违纪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以中文文本为准,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