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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2016-04-12 06:49:0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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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在校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我校应届外国留学生毕业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毕业生)。

第三条优秀留学生学生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尊重各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符合学校规定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条件;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及以上;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六)热爱中国文化,汉语成绩优异;

(七)身心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八)上述条件中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者可破格参加评选;

第五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三)毕业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或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国际教育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送学院领导审核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优秀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优秀留学生毕业生奖励办法:经学院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院统一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