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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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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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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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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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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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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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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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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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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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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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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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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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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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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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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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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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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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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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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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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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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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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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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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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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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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努力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激励在校外国留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开拓创新,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选对象为我校应届外国留学生毕业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毕业生)。
第三条优秀留学生学生毕业生评选名额为参评毕业生总数的20%以内。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尊重各国人民的风俗习惯,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和团结;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有关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实习等成绩均在良好以上,符合学校规定的外国留学生学位授予条件;
(四)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获得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一次及以上;
(五)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或其他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
(六)热爱中国文化,汉语成绩优异;
(七)身心健康,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八)上述条件中某一方面特别优秀者可破格参加评选;
第五条在校期间,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评选: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纪律处分者;
(二)不能正常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者;
(三)毕业前有违法违纪行为者,或被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条评选程序及办法:
(一)优秀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包括初选、复评、审核三个阶段,初选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毕业生离校前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复评、审核;
(二)国际教育学院在班级评议和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确定初评名单,组织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优秀毕业生登记表》,报送学院领导审核和学校分管领导审批;
(三)优秀留学生毕业生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第七条优秀留学生毕业生奖励办法:经学院批准的“优秀毕业生”,学院统一发文表彰,颁发“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