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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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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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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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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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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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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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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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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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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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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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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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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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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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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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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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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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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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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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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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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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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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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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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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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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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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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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
为促进我校外国留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发展,鼓励外国留学生刻苦学习,努力实践,促进学风、班风和校风建设,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定及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读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
第二条 学校对留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留学生奖学金和优秀学生干部等级、荣誉称号及奖金数额。
1、留学生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等级;
2、一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2%以内,奖金1000元/人,同时授予“一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3、二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8%以内,奖金500元/人,同时授予“二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4、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10%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三等奖学金获得者”荣誉称号;
5.优秀学生干部评定比例为在校留学生总数的5%以内,奖金300元/人,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已经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但不再单独给予奖金。
第四条 留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在9-10月进行。国际教育学院可设立其他单项奖,授予相应荣誉称号。
第五条 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申请人拥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护照,对华友好;
2、申请人品德优良,学习刻苦,成绩优秀,身体健康;
3、申请人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记录;
4、申请人热爱中国文化,汉语成绩优异;
5、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第六条 优秀留学生干部评定基本条件:
1、本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6个月以上;
2、热爱社会工作,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成绩较突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3、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为所在班级学生数的40%以内;
4、成绩无不及格和重修现象;
5、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6、热爱中国文化,品德修养好。
第七条 所有参加奖学金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留学生所在学年度内必须无任何处分。
第八条 当年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或湖北省政府奖学金的留学生不再申请本年度学校奖学金。
第九条奖学金评定机构
国际教育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领导和学院各科室人员组成。
第十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1、各班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2、班级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名次确定初评名单,由班主任、辅导员签字后报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
3、学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名单及个人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初选名单并张榜公示,如无异议,即确定正式名单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4、学校分管领导对学院评选结果进行审核批准后,国际教育学院发文表彰;
第十一条 表彰形式及奖学金的发放:
1、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复后,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2、毕业班学生不进行毕业学年奖学金评选,按规定评选 “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生”;
3、学院召开总结表彰大会。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应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奖金,按照综合测评结果,名额递增的方式奖励其他同学:
1、散布对华不友好言论;
2、参与非法社团组织活动;
3、严重违反校纪校规;
4、违反中国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