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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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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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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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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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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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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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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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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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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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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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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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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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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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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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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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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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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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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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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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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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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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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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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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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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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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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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制度
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制度
为了形成学校、家庭、学生国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三位一体的育人合力,为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成人成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对我校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我校在校留学生,均应建立学校——家长沟通渠道和学校——留学生国外担保人、担保机构或紧急联络人沟通渠道。沟通渠道的建立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班主任落实。留学生应向学生科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
1、 家长姓名、家庭永久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2、 家长指定联系人姓名、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3、 留学生国外担保人姓名或担保机构名称、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4、 紧急联络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如上述信息变更,留学生应及时告知学生科。如留学生不提供联系渠道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有效,由此影响学校与家长沟通而造成的后果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条 每学年结束,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应将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情况以电子信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
第三条 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应及时与家长联系:
1.留学生考试舞弊;
2.留学生休学、退学;
3.留学生未请假离校3天;
4. 留学生因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5.留学生有特别情况需与家长联系的。
第四条 凡留学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国际教育学院在行文或发通知时,均应有留学生家长一份,且“层层签收”,经手人应有文字记载。学生科将文件、通知寄送家长。
第五条 凡提交学校签发的休学、退学、留校察看(考试舞弊除外)、开除学籍等文件、通知,均应附上学生科与家长的联系记录。除刑事犯罪等原因的开除学籍,其他情况均应是在与家长联系、沟通后,经教育不改的才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条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留学生家长,将由学生科联系该留学生国外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由国外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代为联系其家长。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