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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2018-11-23 16:11:25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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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关于硕士学位授予

学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

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校对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基本条件,应结合我校校情,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三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分类,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其中目录外二级学科包括交叉学科。已列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称为交叉学科。

第四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科点建设情况,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条件:

(一)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六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方案和论证报告,由所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校外同行专家对已审核通过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论证报告和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后,做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决定。

(四)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公示、归档、备查。

第三章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设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设置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八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方案和论证报告,由所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行专家,对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通过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方案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四)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将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五)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做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决定,并将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6位,前4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为“Z”,第6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条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4位,前3位为“99J”,第4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