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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外国留学生家长联系沟通制度

2016-04-12 06:50:47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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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形成学校、家庭、学生国外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三位一体的育人合力,为我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成人成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对我校留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凡我校在校留学生,均应建立学校——家长沟通渠道和学校——留学生国外担保人、担保机构或紧急联络人沟通渠道。沟通渠道的建立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负责,班主任落实。留学生应向学生科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

1、家长姓名、家庭永久通讯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2、家长指定联系人姓名、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3、留学生国外担保人姓名或担保机构名称、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4、紧急联络人姓名、通讯地址、电话和电子邮件地址;

如上述信息变更,留学生应及时告知学生科。如留学生不提供联系渠道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有效,由此影响学校与家长沟通而造成的后果由留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条 每学年结束,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科应将留学生学习、生活的情况以电子信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

第三条 凡留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应及时与家长联系:

1.留学生考试舞弊;

2.留学生休学、退学;

3.留学生未请假离校3天;

4. 留学生因违法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5.留学生有特别情况需与家长联系的。

第四条 凡留学生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国际教育学院在行文或发通知时,均应有留学生家长一份,且“层层签收”,经手人应有文字记载。学生科将文件、通知寄送家长。

第五条 凡提交学校签发的休学、退学、留校察看(考试舞弊除外)、开除学籍等文件、通知,均应附上学生科与家长的联系记录。除刑事犯罪等原因的开除学籍,其他情况均应是在与家长联系、沟通后,经教育不改的才予以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条 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留学生家长,将由学生科联系该留学生国外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由国外的担保人或担保机构代为联系其家长。

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