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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14-10-29 08:42:58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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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8年1月10日湖北民族学院六届一次教代会特别会议通过)

根据《湖北民族学院职工住房管理办法》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1、原在校内购房,后又自行交易的教职工,不能重新购房和租房;

2、教职工结婚后,为学校双职工,有两套校内住房的,需退一套给学校,退房价格按房产局有关规定执行;

3、在校内已享受房改房的教职工,因离异后又无房,只能租房,不能购房;

4、学校职工去世后,其配偶(不是学校职工)无住所的,不能在校内购房,可以在校内租房;

5、湖北民族学院(含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学院)实行新的进人机制后,招聘人员转入学校正式职工,并符合学校有关规定的,可以购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