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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2017-11-01 20:04:40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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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外办〔2007〕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我校人员因公出国(境)一般申领的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为5年。

二、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领和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

(二)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3.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及护照申请卡;

4.核查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出国人员的户口本,与因公出国人员本人面谈;

5.提供出访人员小二寸、正面、免冠、服装整齐、浅底色的软光纸近期彩照一张;

6.因公电子护照数字照片回执,申请人并在回执单上签名。

(三)为下列出国人员发照还应核查其它有关批件和证明

1.参加中央部门或外省组团的,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

2.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须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的批件;

3.出国培训人员,须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的审批、审核件;

4.赴国外演出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复件。

三、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与管理

(一)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护照(通行证)。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当事人须自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证照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

(二)财务处凭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报销出访人员的费用。

(三)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四)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护照,由原单位收缴后交发照机关注销。

(五)因公护照(通行证)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应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将不受理新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