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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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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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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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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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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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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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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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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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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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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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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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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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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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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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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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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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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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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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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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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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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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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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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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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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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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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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因公护照(通行证)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湖北省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公务普通护照收缴管理实施细则》(鄂政外办〔2007〕8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人员护照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我校人员因公出国(境)一般申领的护照为公务普通护照,有效期均为5年。
二、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申领和相关要求
(一)教职工因公出国(境)访问、考察、开会、讲学、培训、研究、学习、工作等,均应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出访,不得通过因私和旅游渠道送签。
(二)申办因公护照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出国任务批件;
2.因公出国人员审查批件或备案表;
3.申请出国护照签证事项表及护照申请卡;
4.核查出国人员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出国人员的户口本,与因公出国人员本人面谈;
5.提供出访人员小二寸、正面、免冠、服装整齐、浅底色的软光纸近期彩照一张;
6.因公电子护照数字照片回执,申请人并在回执单上签名。
(三)为下列出国人员发照还应核查其它有关批件和证明
1.参加中央部门或外省组团的,须提供出国任务通知书和确认件;
2.前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须提供外交部或有关部门的批件;
3.出国培训人员,须提供国家或省外国专家局的审批、审核件;
4.赴国外演出人员,须提供文化部的批复件。
三、我校因公护照(通行证)的收缴与管理
(一)因公护照(通行证)仅限出国(境)执行公务时使用,应在回国(境)7天内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统一保管或注销;参加跨部门、跨地区组团的出国(境)人员,不得委托组团单位代管因公护照(通行证)。领取因公护照(通行证)后因故未出境者,当事人须自取消此次出访任务之日起7天内将证照交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公室。
(二)财务处凭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出具的收回护照(通行证)证明,方可报销出访人员的费用。
(三)再次出国(境)时,凭出国(境)所需有关材料,到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因公出国(境)手续并领取护照(通行证)。
(四)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人员所持护照,由原单位收缴后交发照机关注销。
(五)因公护照(通行证)被盗或遗失,当事人应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向发证机关报告,以便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湖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自接到报告之日起15天内将不受理新的因公护照(通行证)申请。在国外发生护照遗失、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形,应当向我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六)对违反本规定的,学校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