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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来华留学生管理规定 (试 行)

2014-10-29 11:02:0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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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来华留学生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高等学校接收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第三条留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第四条留学生在校就读期间,未经国际教育学院批准,不得参加营业性演出、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等。取得许可后严格《遵照湖北民族学院来华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第五条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孔子学院奖学金生、自费留学生须住学校留学生公寓,并严格遵守留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六条学校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留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违反校规校纪留学生的处理,参照《湖北民族学院来华留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八条留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退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境。学校将开除学籍的留学生名单报州公安局,由公安局依法注销其在华居留许可或缩短其在华停留期。

第九条港澳台学生的管理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四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