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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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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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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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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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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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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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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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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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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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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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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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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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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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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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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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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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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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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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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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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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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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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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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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
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
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大学关于硕士学位授予学科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研厅〔2010〕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我校对授予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与调整的原则,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第二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基本条件,应结合我校校情,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下,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第三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分类,分为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和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其中目录外二级学科包括交叉学科。已列入《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1年)》(以下简称《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内二级学科,未列入学科目录二级学科称为目录外二级学科,跨学科门类或多个一级学科的二级学科称为交叉学科。
第四条 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结合学校发展目标及各二级学科点建设情况,采取相对稳定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目录内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条件:
(一)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二)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六条 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方案和论证报告,由所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校外同行专家对已审核通过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论证报告和方案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内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后,做出目录内二级学科设置的决定。
(四)目录内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公示、归档、备查。
第三章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设置的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设置条件:
(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
(三)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第八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含交叉学科)的设置(包括增设、撤销,下同)程序:
(一)二级学科依托单位提出目录外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的方案和论证报告,由所属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二)聘请7人以上(含7人)的外单位(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同行专家,对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已审核通过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方案和论证报告进行评议,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三)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单位通过专家评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论证报告和设置方案,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表决,经参会成员的三分之二或以上通过。
(四)在规定时间内,学校将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的二级学科设置论证方案、参加评议的专家名单、评议意见等材料在国家指定的信息平台进行公示,接受同行专家及其他学位授予单位为期30天的质询。
(五)学校根据公示结果做出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设置决定,并将设置的目录外二级学科名单及公示材料、公示结果报教育部有关职能部门备案。
(六)目录外二级学科的论证报告、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意见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意见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归档、备查。
第九条 目录外二级学科的学科代码为6位,前4位为该学科所在的一级学科代码,第5位为“Z”,第6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十条 交叉学科的学科代码为4位,前3位为“99J”,第4位为顺序号(从“1”开始顺排)。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