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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8-10-26 15:00:44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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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办法》,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是我国发展教育和科学事业的一项重要立法,我校各级组织及有关人员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以“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证质量”为指导思想,按照本细则的具体规定,认真做好硕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硕士学位申请时间
  每年四月份受理应届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十一月份受理延期毕业研究生的学位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时间安排在学位申请受理之后的一至二个月内进行。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六月定期举行一次。
  第三条硕士学位申请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完成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习环节,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学校各项要求。学位课程每门成绩达到七十分及以上、非学位课程每门成
  绩达到六十分及以上,方为合格。
  三、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CN号)上以第一作者身份(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发表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民族学院、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具体要求详见《湖北民族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四、经导师预审,认为申请人的学位论文质量达到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第四条硕士学位申请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表格,连同相关材料于四月初交至所在学院,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二、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是否符合学位条例要求;申请人是否已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申请人是否已在学术刊物上按要求公开发
  表1篇及以上学术论文;申请人是否已按要求独立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等。
  三、资格审查后,应对申请人作出是否同意接受申请和进行论文评阅的明确结论。
  第五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一、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工作的能力、分析和综合的能力、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撰写学位论文应遵循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位论文的格式要求
  学位论文一般应用中文撰写(外文撰写的应提供中文译文)。论文撰写格式应符合《湖北民族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规范》的有关要求。学位论文中如引用他人的论点或数据资料以及非众所周知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必须注明出处;引用合作者的观点或研究成果时,要加注说明,否则将视为剽窃行为。
  (三)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属于申请学位的学科、专业范畴。论文的学术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1.能反映申请人对所研究的课题的新见解,其研究方法、实验方法、研究成果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或对社会发展、国民经济建设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实用价值。
  2.能表明申请人已掌握本学科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学位论文要求文字简练,图表清晰,层次分明,计算无误,数据可靠,结论正确,印刷工整。
  二、硕士学位论文预审
  研究生要在答辩前二个月提交论文,并由导师预审。导师负责对申请者学位论文的学术性、真实性、撰写的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在二周内写出详细的评阅意见,同时根据研究生的整
  个学习过程写出业务鉴定。预审通过者,进入学位论文评审阶段。预审未通过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的评审阶段。
  三、硕士学位论文评审
  (一)学校聘请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进行学位论文评审。论文评审专家应是专业水平较高、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作为学位论文的评审专家。
  (二)对需要保密的论文,应填写《湖北民族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由导师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可在一定范围内评审。
  (三)论文评审专家评阅论文后,应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答辩委员会参考。学术评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学术价值、实用价值和经济效益,是否接触学科前沿。
  2.文献综述:对本领域文献资料是否有较深入的了解。
  3.研究内容和成果: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是否有新见解、新思想、或应用新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实验技能、设计能力和独立工作能力等方面的水平。
  5.论文工作的不足,学风和论文写作方面的评价。
  6.结论:作者是否掌握了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是否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是否同
  意答辩。
  (四)对论文评审结果的处理参见《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盲评细则》。
  (五)论文评审专家姓名不得告知学位申请人及相关人员,送专家评审的学位论文原则上应采用匿名方式,评审意见应密封传递。
  (六)论文评审由研究生处负责组织。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一般以公开的形式进行(涉密课题除外)。
  一、答辩委员会组成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至5名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同行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答辩委员会成员中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一般应过半数。学位申请者本人的导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参加答辩会,必要时向答辩委员会提供咨询,但在答辩委员会内部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回避。
  (二)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应由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担任;设秘书1名,由本学科、专业助教及以上人员担任,秘书参加答辩的全过程,负责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和完成答辩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
  (三)答辩委员会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在答辩前2周报送研究生处。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应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要求,坚持原则,严格把关,实事求是。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
  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一)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托,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介绍本次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情况及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人员名单、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等。
  (二)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时间不少于30分钟)。
  (三)答辩委员及列席人员提出问题,申请人答辩(30–40分钟)。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四)休会。申请人和列席人员暂时回避,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会议(会议应做详细记录),进行如下议程:
  1.导师介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及学位论文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介绍完毕后离开会场。若申请人导师未能参加答辩会,可由答辩委员会其他成员代替介绍。
  2.答辩委员对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课程学习和政治思想表现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评议、交换意见,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
  3.对学位论文答辩未获通过者,答辩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修改论文后再次申请答辩作出决议。
  4.答辩委员对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进行不记名投票,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五)复会。申请人起立,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六)答辩会结束。
  三、答辩委员会决议
  (一)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包括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答辩情况和通过答辩对申请人掌握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从事科学研究工作能力,以及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等内容。
  (二)决议书须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决议书若有修改,其原始修改件上应有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
  (三)答辩决议应对论文答辩情况作出明确结论。
  1.论文答辩合格,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论文答辩不合格,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3.论文答辩不合格,须重新开题、重新撰写论文。
  四、答辩结束后,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论文评阅书、答辩会议记录和决议书(含表决票)、论文的全文和摘要等有关材料整理立卷,提交给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
  第七条硕士学位评定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逐个对学位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和答辩情况等进行全面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过
  半数成员同意为通过。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过半数成员通过的,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批准授予硕士学位的
  决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学位、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可以作出允许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申请学位的决定,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或不同意申请人重新答辩的决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再进行表决。
  三、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硕士学位者,发给硕士学位证书。取得学位的时间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
  四、若学位申请者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不服,可于决定下达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学位管理机构直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诉。
  五、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已授学位。对当事人及相关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硕士学位申请的延期和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位授予申请延期半年至二年。
  (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明确不接受学位申请者。
  (二)不能按要求提交学位论文参加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评阅者。
  (三)学位论文经学术不端检测未通过者。
  (四)论文评阅结果为一位评阅专家不同意答辩者。
  (五)论文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同意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者。
  (六)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自受处分后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表现优秀,得到老师和同学们的一致认可,未再出现任何违纪、违规行为且同时有下列表现之一者,可在毕业时申请授予学位:
  1.在校期间获得一项省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二项校级以上奖励者。
  2.毕业当年考取博士研究生者。
  3.在校期间发表核心期刊论文2篇(或省级刊物5篇)及以上,或学位论文被学校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
  4.对学校和社会做出杰出贡献者。
  5.选调生、特岗生、支教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国家政策要求倾斜岗位的学生。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硕士学位申请终止。
  (一)硕士学位申请延期超过2年者。
  (二)论文答辩不合格,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或论文答辩不合格,答辩委员会同意重新答辩一次,但逾期未申请答辩者。
  (三)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有舞弊、剽窃他人研究成果现象,情节特别严重者。
  (四)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九条硕士学位材料的归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查通过授予硕士学位名单后,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将硕士学位获得者的下列材料及时归档:
  一、研究生入学登记表
  二、培养计划
  三、研究生成绩表
  四、开题报告、课题研究计划、中期考核表
  五、论文答辩申请表
  六、论文评阅意见书
  七、论文答辩记录表
  八、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九、硕士学位论文(包括中英文摘要和文献综述)
  十、硕士学位申请书
  十一、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湖北民族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