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科学合理的配置学校人力资源,规范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关于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人社发〔2015〕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管人才,才尽其用。
(二)坚持科学设岗,宏观调控。
(三)坚持分类管理,突出重点。
(四)坚持优化结构,精简高效。
(五)坚持严格考核,规范管理。
二、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学校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和党办、校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工会、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办)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学校各类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人事处处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二)学校成立各类岗位聘用委员会,主要负责相应岗位的人员聘用工作。
(三)各二级单位成立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由本单位班子成员、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工作。
三、岗位设置
(一)岗位分类
1.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为主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岗位:
(1)学校机关职能部门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岗位(含处级组织员);
(2)学院(部)机关中设置的专职管理岗位。包括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党委(总支)副书记和学院办公室、教学管理办公室、科研与学科建设办公室、学生科、团委等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其他以管理工作为主的岗位;根据任职人员的职称状况,可以选择认定到专技岗,并正常参加职称评审和专技职务分级聘用。
(3)学校直属、附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的以管理工作为主的岗位。
2.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主要包括以下岗位:
(1)教师岗位。各教学单位设置的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及要求的岗位。
(2)专职辅导员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岗位。各教学单位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院(部)团委、学生科负责人,普通辅导员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等相应岗位。
(3)实验技术岗位。各实验室(中心)设置的承担相关专业实验教学辅助、仪器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的岗位。
(4)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职能而必须设置的辅助性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会计、统计、图书、档案、编辑、工程技术、医疗卫生等岗位。
3.工勤技能岗位。为满足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需要所设置的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二)岗位设置程序
1.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并制定各类岗位的岗位职责及基本上岗条件。
(1)学校机关职能部门。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2)教学单位。在学校核定的学院(部)机关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学院(部)机关各类岗位;根据学院(部)事业发展情况,合理设置学院(部)教师岗位、实验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3)直属单位。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4)附属单位。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2.人事处汇总各单位设岗方案,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同时根据湖北省关于高校岗位设置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现状合理确定各类岗位的内部结构比例,计算确定各类岗位各等级岗位数量。学校可设置部分特设岗位,用于聘用引进的高层次拔尖人才,特设岗位不受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的限制。
3.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聘用范围和条件
(一)聘用范围
1.学校在编在岗的正式职工。其中派往科技学院工作的人事关系隶属学校的正式职工原则上只参与岗位初聘,不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聘用。如确需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聘用,可申请参加校本部相应岗位等级晋升聘用。
2.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的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可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聘用,但不占编制内人员职数。劳动合同工根据学校劳动合同用工管理办法核定工资待遇,不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聘用。
3.附属民大医院可按照相应行业岗位设置与聘用的有关政策,制定岗位设置与人员聘用方案,报学校备案后实施。
(二)聘用条件
各类岗位聘用基本条件按照学校现行文件规定执行。各学院(部)可根据单位情况制定不低于学校标准的教师各等级岗位聘用条件,报学校备案后执行。
五、聘用程序
按照先进行岗位初聘,再进行岗位等级聘用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如下:
(一)岗位初聘
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核定的设岗方案和上岗基本条件,开展各类岗位的人员初聘工作,并将初聘结果报学校审定。
(二)岗位等级聘用
(1)公布各类各等级岗位职数;
(2)公开报名;
(3)资格审查;
(4)岗位聘用委员会评审;
(5)学校审定;
(6)结果公示;
(7)发文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其中教师岗位由学校下达职数,由各学院(部)按照聘用条件组织各等级人员聘用工作,并将聘用结果报学校审定。
六、聘后管理
(一)所有受聘相应岗位的正式职工均要签订书面岗位聘用合同,明确岗位职责、聘期任务、工资待遇,并按合同进行管理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类各级岗位的聘期一般为3年。根据工作需要,学校每年可以组织1次分级聘用工作,每3年至少集中组织1次分级聘用工作。聘期内办理了退休手续的,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因个人原因离职的人员,按程序解除聘用合同。
(三)正式职工按新聘用岗位的下月起兑现工资待遇,本次岗位聘用结束后,因组织调整等原因转聘至其他岗位的,从聘用的下月起按新聘用岗位兑现工资待遇。
(四)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发生变化的,根据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予以聘用;党政职务晋升且受聘岗位性质为管理的人员,聘用到党政职务对应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发生变化且受聘岗位性质为专业技术的人员,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职数空缺情况聘用,且一般只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专业技术岗位最低一级;工人技术等级晋升且受聘岗位性质为工勤技能的人员,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职数空缺情况聘用。
(五)聘期内因工作需要,经学校批准受聘岗位发生变化且新受聘岗位的岗位性质与原受聘岗位的岗位性质不同的人员,按以下方式聘用:
1.由专业技术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工作的人员。属于学校党委任命的副科级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按照其党政职务聘用到对应等级的管理岗位;属于其他情形的,则聘用到九级职员或十级职员岗位。
2.由管理岗位或工勤技能岗位交流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已聘用过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可聘用到原已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未聘用过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
3.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交流到工勤技能岗位工作的人员。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的工勤技能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六)学校新进教职工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学校认可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等情况,同时结合学校岗位职数空缺情况予以聘用。具体如下:
1.受聘管理岗位的职员一般聘用到九级职员或十级职员岗位;
2.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其中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原单位已聘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经学校重新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根据其个人水平和学校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空缺情况聘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3.受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工勤人员具有高级工及以下工人技术等级的直接聘用到对应工勤技能岗位,具有技师及以上工人技术等级的根据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空缺情况聘用。
(七)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聘用。
七、相关说明
(一)岗位聘用涉及到的任职、工作年限及成果取得截止时间,根据聘用工作开展时的具体要求确定。
(二)岗位聘用时,现有人员超过核定的岗位职数的,应通过自然减员、低聘、转聘、解聘等办法逐步过渡。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超过各等级岗位职数且本人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的,可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的最低一级。上一聘期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原则上须降级聘用。
(三)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两类岗位”任职(“双肩挑”)人员控制在校领导和教务处、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教学质量评价中心(教师发展中心)、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办)等单位担任正、副职领导职务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人员范围内。具体按照《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担任学院(部)党委(总支)书记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选择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参加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年度工作“双重”考核,享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
(五)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党委(总支)专职副书记,院(部)团委、学生科负责人,普通辅导员及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可在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受聘管理岗位或教师专技岗位。受聘岗位类别一旦选定,原则上3年内不变。专职辅导员到机关非“双肩挑”岗位工作,不再具有辅导员身份,不再保留辅导员待遇。
(六)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在非教学单位担任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并具有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人员(简称“双身份人员”),可在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受聘管理岗位或教师专技岗位。受聘岗位类别一旦选定,原则上3年不变。
1.选择受聘管理岗位的,参加管理干部有关考核,保留原专技职务任职资格(职称),不参加专技岗位分级聘用。
2.选择受聘教师专技岗位的,除参加管理干部有关考核外,还须参加相应学科教师考核(师德师风考核、教学质量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上述考核均合格的,可以参加专技岗位分级聘用,符合岗位等级条件的可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教师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受聘专技岗位。
3.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者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并在非教学单位担任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人员,参照“双身份人员”管理。
(七)教师岗位等级晋升聘用按学科专业归属进行,拟申请晋升岗位等级的教师在学科专业所属学院报名参与岗位等级晋升聘用。
(八)因工作能力、思想品德、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个人原因落聘的人员,进入待岗期,待岗人员由原单位进行管理,待岗期限、待遇等按照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九)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根据情况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有关规定,聘用到相应特设岗位,并报省人社厅备案,特设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