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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018-11-07 07:46:19 来源: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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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民族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40号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经营管理行为,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鄂财绩规[2017]4号)《湖北省教育厅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资产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房屋及构筑物、各种设备、文物和陈列品等固定资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具体包括公共用房、运动场馆、公共场地(资源)、仪器设备、土地等。
  第三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保证履行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出租出借方式让渡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不涉及产权转移。
  第四条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可控、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实施出租出借行为,并取得国有资产收益。
  第五条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资产出租、出借日常管理并具体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出租出借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可行性论证、评估,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立项手续,参与相关项目的招租、谈判等工作。
  (三)负责拟定、审签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监督收取国有资产收益,做好合同备案、登记工作。
  (四)负责建立资产出租出借业务档案及其他日常管理,接受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程序:
  (一)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行情或需求,提出将学校闲置或临时闲置资产用于出租出借方案(含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核。
  (二)根据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意见,资产管理处将出租出借方案呈报学校办公室(院办、党办),按程序提交学校领导集体审议决策,并下达同意出租出借的专题会议纪要。
  (三)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需要评估的出租、出借资产进行收益底价评估,由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学校以评估价作为公开招租底价。除土地、房屋及构筑物以外的其他资产出租,可以同类资产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价。
  (四)单项出租出借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面积300㎡及以下或年评估租金在50万元及以下的,以及单项账面原值100万元或批量账面原值200万元及以下的其他资产,根据学校专题会议纪要、评估报告等,进行公开招租。
  超过上述面积或价值标准的资产出租出借事项,需完成上述审批程序后,再呈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复。
  超过3年以上的资产出租项目,需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资产管理处负责资产出租出借项目的立项申报工作,填写“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立项审批表”,报送采购与招标管理处进入招租程序,发布招租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租。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根据招租结果,组织完成资产租赁(借)合同或协议的拟定、审核、会签等工作,出租期限不超过3年,出借期限不超过1年。
  第九条合同到期前6个月,资产管理处向学校提出已出租出借资产是否续租(借)的建议案,按程序核准或批复后,重新公开招租,不得与原承租(借)方直接续签合同。在新的招租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原承租方可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条3个月及以内的短期出租、出借事项,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呈报学校分管资产的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与招标管理处组织实施招租行为,资产管理处负责拟定、审签租赁(借)合同,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收入及发生的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学校财务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资产用于社会办学、培训、驾校等项目,切实防范风险;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和隐瞒、截留、挪用资产收益以及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三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予以问责,情节严重者,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校属二级法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制定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按程序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