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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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考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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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1)招生章程
- (2)特殊类型招生办法
- (3)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2保送、自主选拔录取、高水平运动员和艺术特长生招生等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考生资格及测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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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录取人数和录取最低分
- (1)考生个人录取信息查询渠道和办法
- (2)分批次录取人数
- (3)分科类录取人数
- (4)录取最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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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招生咨询及考生申诉渠道及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调查及处理结果
- (1)招生咨询
- (2)考生申诉渠道
- (3)新生复查期间有关举报情况
- (4)有关举报的调查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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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专业目录、复试录取办法及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 (1)研究生招生简章
- (2)招生专业目录
- (3)复试录取办法
- (4)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收研究生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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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 (1)参加研究生复试的考生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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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1)拟录取研究生名单
- 8研究生招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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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生章程及特殊类型招生办法及分批次、分科类招生计划
- 财务、资产及收费信息
- 人事师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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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质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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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 (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
- (2)教师数量及结构
- 2专业设置、当年新增专业、停招专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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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1)全校开设课程总门数
- (2)实践教学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3)选修课学分占总学分比例
- 4主讲本科课程的教授占教授总数的比例、教授授本科课程占课程总门次数的比例
- 5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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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1)毕业生的规模及总体介绍
- 7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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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 (1)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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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 (1)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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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 (1)研究生教育质量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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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生占全日制在校生总数的比例、教师数量及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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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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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 (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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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1)学生奖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2)助学金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费减免申请与管理规定
- (4)助学贷款申请与管理规定
- (5)勤工俭学的申请与管理规定
- 3学生奖励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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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学生申诉办法
- (1)学生申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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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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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风建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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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风建设机构
- (1)学风建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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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规范制度
- (1)学术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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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
-
1学风建设机构
- 学位、学科信息
- 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
- 其他
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民族学院职工周转房管理暂行办法
鄂民院发〔2017〕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周转房管理,保障校内职工短期租住周转房需要,根据《省房改办直管高校周转房管理试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9号)以及湖北省直机关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房屋管理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周转房,系指可供学校无房职工短期周转租赁的住房;周转房是学校国有资产,产权归学校所有,承租人在租赁协议期内拥有居住权,严禁转租和出借他人。
第三条周转房房源:校园内不能出售的非成套住房、未出售的成套住房(怡嘉苑小区除外)以及学校按政策规定回购原出售给教职工的住房。
第四条周转房实行“统一管理、合理分配、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周转房房源及常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周转房租赁
第五条租赁对象
凡在恩施城区内无住房的教职员工,均可按本办法在校园内租住周转房,具体包括学校在编在岗正式职工(含各类引进人才和学者)以及人事处审核确认的长期聘用人员等。
第六条租赁程序
1.本人申请。填写《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及人事处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报资产管理处登记排序;同时,提供恩施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出具的城区内无房证明。
2.分配房屋。资产管理处根据《湖北民族学院职工租赁周转房申请表》,审核基本信息及相关证明资料,按房源及先后顺序分配租赁周转房。同等条件下,引进人才优先、专职教师优先。
3.签订协议。资产管理处根据周转房分配结果,通知申请人看房并签订书面租赁协议、领取房屋钥匙,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租赁期限
承租人单次租赁周转房以1个月起租,最长期限为3年(从签订租赁协议之日起计算),租赁期满,协议自然终止;符合续租条件的承租人,应在协议期满前30天,到资产管理处履行续租手续。
第八条租金标准
根据《省物价局、省房改办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公有住房成本租金标准的通知》(鄂价房服〔2003〕292号)精神,参照恩施州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校内周转房租金标准统一调整为:成套住房5元/平方米/月,非成套住房3元/平方米/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学校根据房管部门政策规定,适时调整周转房租金标准。
第九条租赁保证金
学校实行周转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承租人租赁学校周转房办理入住手续时,需一次性缴纳周转房租赁保证金,缴纳标准为:成套住房2000元/户、非成套住房1000元/户。租赁期满退还房屋后,全额无息退还。
第十条租金收缴
1.资产管理处负责计算、核定周转房租金标准,开具租金收缴通知单。在租赁期内,租住15天及以内按半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财务处负责收取周转房租赁保证金以及房屋租金。其中,房屋租金按租房协议约定方式缴纳;校属二级法人单位财务部门按月扣缴租金后据实上缴学校财务处。
3.资产管理处与财务处定期核对周转房租赁保证金以及租金收缴情况,建立明细台账,加强房租收益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周转房管理
第十一条资产管理处履行周转房产权管理与使用监督职能,建立周转房房源与分配、使用、调整等信息档案及公示制度,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周转房优先分配学校引进人才租住。根据人事处人才引进计划,在已有周转房房源中,按一定比例腾空后,学校专门用于人才周转房。
第十三条学校负责周转房公共部位及公共设施(如屋面、室内主给排水管道、外墙等)的维修与维护,其他需维修项目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承租人装修与改造房屋需经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气、网络通讯、物业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租住周转房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外貌(含外墙的颜色、外门窗、阳台、形状和扩大房屋原有洞口尺寸等)、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以及私搭乱建。
2.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以及改造水电气、网络通讯线路、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破坏绿化及园林场地;人为损坏周转房内的公共设施。
3.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在周转房内从事与正常居住无关的活动,如经商办企业、非法出版、聚众滋事、传播邪教及淫秽影像等违规及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六条租住周转房必须服从学校统一管理,凡有违背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者,将取消承租人租房资格并勒令限期搬出,退回周转房。
第十七条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房屋安全管理、综合治理、计划生育以及流动人口、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接受相关部门监督与检查,凡因违规或违法行为导致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强行占有与使用周转房,学校纪委、监察处加强对周转房分配、使用和管理监督,依法行使问责职权。
第四章周转房退房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应退还周转房,按程序办理退房手续:
1.承租期满,承租人不再续租周转房的;
2.承租期内,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城区内购买商品房、私房或其他政策性住房的;
3.承租人调离学校、辞职、离职或被辞退、除名的;
4.涉及学校建设、规划调整以及存在违规租住周转房等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退房程序与要求
1.承租人退房时,应保持房屋设施完好无损、干净卫生、门房钥匙齐全,并能正常使用。若有固定设施(含地面、墙面)、水电器材等人为毁损行为,承租人需照价赔偿。
2.承租人租住周转房期间,自行装修与改造项目,由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补偿事项,学校不承担相关补偿费用。
3.承租人退房时,需承租人本人和资产管理处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验收周转房的完好情况,履行房屋移交手续,结算周转房租赁保证金。
4.承租人及其配偶在恩施城区购买住房后,若需装修或改造,可在领取新购房屋钥匙后,最长期限9个月内腾退租住周转房,逾期不退房者,视同违规占有周转房。
5.凡符合退房条件的承租人,应在退房前30天报告资产管理处,同时腾空房屋,结清水电等相关费用,办妥退房手续;逾期仍违规占有周转房的住户,除按租金标准的3倍收取租金外,按违规占有国有资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校属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校外人员需在校内租住周转房,经聘用单位书面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根据房源可参照本办法租住周转房,租金标准按本规定2倍计算,聘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校内在编正式职工因原有住房装修改造,经本人申请,在有闲置周转房房源情况下,可参照本办法临时租住周转房,但租住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三条引进人才租住周转房按合同约定执行;上级组织由异地派驻学校任职干部,其租住周转房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符合租房条件的校内在编双职工,只能租住1套周转房。若婚前双方均有校内租房,婚后必需退回1套。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称“成套周转房”是指具有1室1厅、1厨1卫及以上配置标准的住房;其余称“非成套周转房”。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