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6 11:09:05
来源:
点击:
湖北民族大学实验用房配置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优化学校实验用房配置,加强实验用房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校对实验用房进行统筹规划,整体布局,逐步过渡到实行“定额配置,动态调整,超额付费,合理使用”的模式。在优化布局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需要,也要考虑长远发展。
第二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是实验用房的管理部门,负责实验用房的统筹、规划与调整。学校各教学科研单位是实验室日常使用和管理的责任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用房的具体规划、配备、使用、管理,保障教学科研活动的顺利开展。
第三条学校依据专业类别、学生数及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逐步配置实验用房。
第四条学校根据教育部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191-2018)》及学校现有资源测算各单位各专业实验用房面积。相关专业实验室面积计算方法为:(=(."B+*k*Y)。其中K是不同专业类别的生均面积数,k,是不同专业性质研究生生均补面积数,k、k,取值如表1所示。B.是该专业本科生人数,y,是该专业研究生人数。二级教学单位实验用房控制面积为所属各专业应分配面积之和的80%,主要用于二级教学单位的教学与科研。学校统筹各专业应分配面积之和的20%,主要用于公共基础课实验室面积补贴、公共科研平台建设及学科团队的引进。
二级教学单位实验室用房总面积为:M.=了",j为二级教学单位的专业数;学校统筹实验室总面积为:
Mz=0.2*2Ai,n为学校的专业数。实验室面积以建筑面积计算。第五条各二级单位根据学校核拨的实验室面积数,制定本单位具体用房方案,并报学校批准和备案。实验室功能变化及装修需报相关职能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按照国家专业建设质量标准、全年实验人时数、实验设备台件数综合确定每个实验室面积。各单位用房方案应有助于教学、科研团队的形成,有助于学科专业的发展。在确保教学实验室用房面积基础上,以教学科研团队为单位分配科研实验用房。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学科研用房共享共用。经学校认定的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的平台(中心),优先保障用房。第八条对于不按照学校要求使用实验室,私自间隔实验室,搞“个人实验室”,造成实验室使用效率低,学校将核减二级单位实验室使用面积。
第九条本办法所指实验用房是学校为实验、实训为目的配备的场所,包括教学实验用房、科研实验用房、实训基地等。
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