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湖北民族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湖北民族大学及其前身鄂西大学、恩施医学专科学校、恩施师范专科学校、恩施师范、恩施卫校(1995年以前)校友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继承和发扬湖北民族大学及其前身的优良传统,联络校友,宣传校友、服务校友、服务母校,广泛联系和团结国内外校友,增进友谊,加强交流与合作,共同为母校的繁荣与发展,为祖国的富强与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应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住所:湖北省恩施市学院路39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二)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三)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四)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会网站;
(五)开展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符合本会业务活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湖北民族大学校友。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湖北民族大学校友:
1、湖北民族大学、原鄂西大学、原恩施医学专科学校、原恩施师范专科学校、原恩施师范、原恩施卫校的各类学历毕业生、肄业生、各国留学生、进修生(学习三个月以上)、培训生(学习三个月以上)和函授生,时间从1938年起。
2、曾在湖北民族大学、原鄂西大学、原恩施医学专科学校、原恩施师范专科学校、原恩施师范、原恩施卫校及其附属单位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聘请的外国教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和其他兼职人员。
3、目前在校教职员工。
4、对不符合前三款条件,但与湖北民族大学关系密切,对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和校友会的工作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若本人自愿履行校友义务,经本会办公室审议,报常务理事会备案,可授予湖北民族大学名誉校友称谓,享受校友的一切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应当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3-15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可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五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监事的职权是:
(一)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常务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亲属关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年7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