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把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列为资格条件或实质性要求是违规的。这对供应商构成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仅限制或者排斥了潜在供应商,妨碍了公平竞争,而且为个别供应商串通厂家只为自己背书,致使其他供应商即便取得货源仍然无法投标、进而实现操控制造了空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第87号)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