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打造区域性特色人才高地,引进优秀人才到恩施州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等文件精神,恩施州现面向社会专项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609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专项公开招聘涉及恩施州州直、8县市有关事业单位,具体单位、岗位及资格条件详见《恩施州2023年“才聚荆楚·智汇恩施”专项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附件1,以下简称《岗位表》)。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全日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3年7月31日前毕业的人员(2023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23届毕业生也不能以已取得的较低层次学历、学位应聘;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人员和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
5.在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尚在禁考期内的人员;
6.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人社部规〔2019〕1号)等相关规定应当回避的人员;
应聘人员按照《岗位表》中的联系方式,将报名所需资料扫描件发送到每个岗位指定的电子邮箱报名。
1.《恩施州2023年“才聚荆楚·智汇恩施”专项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登记表》(附件2);
2.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暂未领取到毕业证、学位证的应届毕业生提交相关证明和承诺书),有国外、境外留学经历的须提供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证书;
3.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供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
1.同一州直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每名应聘人员仅能报考1个岗位,同一县市所有事业单位每名应聘人员仅能报考1个岗位。
2.通过网上报名的应聘人员将相关资料的扫描件以岗位代码加姓名的命名方式打包传至指定的报名邮箱,报名时间以报名邮箱收到时间为准。
3.应聘人员应对填报和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准确性负责,须确保报名信息准确无误后一次性上传至指定的报名邮箱,切勿反复报名。凡发送两次及以上报名信息的,工作人员将随机调取其中一次报名材料作为审核依据。如因填报信息错误或不规范、不完整导致不符合岗位报考条件,以及提交资料超过规定报名时间的,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由应聘人员自行承担。
应聘人员的资格审查由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并贯穿于招聘全过程,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应聘资格。
1.关于相关时间节点。年龄起算时间为1月1日,如某岗位年龄要求为35周岁及以下,则应聘该岗位人员应为1987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其他依此类推。原则上学历学位、相关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为2023年7月31日(2023年底毕业的硕士、博士研究生经招聘组织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应聘的除外)。对到期未能按要求取得相应证件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
2.关于岗位所需专业。《岗位表》中列明的岗位所需专业,系招聘单位依据教育部研究生专业目录设定。对部分教育部专业目录中没有收录的专业,但相关院校确有开设,且应聘人员所学专业与岗位专业要求紧密相关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应聘。
3.每个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与招聘计划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3:1,具体比例要求详见《岗位表》。达不到比例要求的,经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研究,报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可保留(核减或取消)该招聘岗位。
4.报名期间未通过用人单位审核的,可以重新选报其他岗位。报名截止时未收到审核结果反馈的应聘人员应于2023年4月20日16:00前主动与工作人员联系,以免错失机会。
按照“干什么、考什么”原则测试相关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不指定考试范围和复习资料。
1.岗位代码为z2023078、z2023079、z2023182、z2023286、z2023288、z2023291、z2023294、z2023332、z2023333、z2023334、z2023335、z2023337、z2023338、z2023339、z2023340、z2023341、z2023456的岗位按规定通过考核方式招聘。
(1)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报考该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含免笔试人员)之比未达到1:10(不含10)的岗位,应聘人员直接进入面试(包含结构化面试、说课试讲、技能展示、实际操作、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式)。面试成绩为测试总成绩,实行百分制。
(2)同一岗位招聘人数与报考该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数(不含免笔试人员)之比达到1:10(含10)的岗位,采取“笔试+面试”的方式测试,笔试、面试成绩及测试总成绩均实行百分制,其中笔试、面试成绩分别占测试总成绩的40%、60%。根据考生笔试成绩按岗位招聘人数1:3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面试对象。
(3)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等高层次人才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
(4)同一岗位既有笔试对象,又有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对象的,面试成绩为测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只是确定面试对象依据,不计入总成绩。
(5)测试(包括笔试、面试)均设置最低合格分数线,测试成绩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低于最低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不得进入下一招聘环节。笔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为60分。面试成绩最低合格分数线在面试考前划定,具体合格线另行公告通知。
(6)具体测试方式依据招聘岗位报考实际情况确定,确定后将与测试时间、地点另行公告通知。
体检和考察可同步组织实施。依据考生测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对象。同一招聘岗位因考生总成绩相同而导致体检、考察名额与岗位招聘计划比例大于1:1时,可结合专业特点依规组织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考察程序。
1.由各县市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州直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组织体检对象到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2.用人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在其他县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复检一次,复检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3.体检对象须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对妊娠期的女性考生,应按医嘱暂缓可能对胎儿健康有影响的体检项目,待妊娠期结束后补做有关体检项目,待体检结论合格后,再行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4.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承担。申请复检的,由申请方负担复检费用。
5.因体检对象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用人单位可分岗位按测试总成绩依次递补体检对象。
2.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工作表现、职位匹配、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情况作为决定拟聘用的重要依据。考察中还要对考察对象的应聘资格进行复审。考察中,若发现有影响聘用并查证属实的情形的,取消聘用资格。
3.因考察对象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不予聘用的,用人单位可分岗位按测试总成绩依次递补考察对象。
根据测试、体检、考察结果,由招聘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拟聘人员,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在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县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对有异议的拟聘对象,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决定是否备案。
拟聘人员在聘用单位正式聘用前应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文书或不存在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人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未能按时提供的取消聘用资格。
因下列情形导致招聘岗位出现空缺的,用人单位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依据考生测试总成绩及体检、考察结果,依次等额递补。
(二)拟聘人员公示出现异议,经查证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三)拟聘人员主动放弃聘用资格,或拟聘人员经法定程序通知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的;
(四)在候聘期内已聘人员依规辞聘或经查实不符合条件被取消聘用资格的;
凡应聘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参加测试(笔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等环节或其他不按要求应聘的,均视为自动放弃应聘资格。
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建立候聘人员信息库,进入面试、达到最低合格分数线而未被聘用的考生,分岗位按总成绩从高分至低分依次排序入库,作为候聘人选,原则上在2023年12月31日以前保留候聘资格。如岗位出现空缺,招聘单位因工作需要决定补聘人员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从高分到低分依规递补。
(一)经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招聘单位通知新聘人员报到,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岗位管理,并按所聘岗位执行有关政策规定的薪酬待遇。
(二)
用人单位与新聘用人员订立期限不低于3年的聘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
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为12个月。非首次就业的工作人员,试用期一般为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被聘人员自接到通知2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1.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以及州直事业单位测试方式、结果公示等信息的发布网站。
2.州直招聘部门(单位)官网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以及州直事业单位测试方式、测试成绩、体检、考察等信息的发布网站。
3.县市政府综合门户网站为本次专项公开招聘公告,以及县市事业单位测试方式、测试成绩、体检、考察、结果公示等信息的发布网站。
(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和工作人员,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岗位表》中所列内容,由各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负责解释。有关政策口径由恩施州、各县市人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