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寝室长、楼层长及楼栋长在学校“第三课堂” 中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评选优秀、树立典型,充分发挥“三长”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湖北民族学院住宿管理办法》及《湖北民族学院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选表彰办法》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表彰办法适用范围为在(删掉)学校登记在册的所有寝室长、楼层长、楼栋长。
第三条 优秀寝室长、标兵寝室长、优秀楼层长及优秀楼栋长按学年进行评选表彰。
第四条 “优秀寝室长”应该同时具备?还是部分具备?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条 “标兵寝室长”除了应具有“优秀寝室长”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二)政治立场坚定,必须为党员(含预备党员)或拟发展对象;
(四)严格履行楼层长职责,在楼层寝室管理服务中有创新或亮点;
(四)认真履行楼栋长职责,在楼栋寝室管理服务中有创新或亮点;
(一)评审推荐。“优秀寝室长”、“标兵寝室长”、 “优秀楼层长”由各院评审推荐;“优秀楼栋长”及混合楼层的“楼层长”自行申报。
(二)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物业服务部门、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三)公示。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获优秀寝室长、标兵寝室长、优秀楼层长及优秀楼栋长荣誉者由学校下文表彰,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