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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选表彰办法

2017-03-03 17:03:53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湖北民族学院“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学生寝室日常管理,促进文明校园建设,做好学生“第三课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根据《湖北民族学院住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统一安排的所有寝室。

第三条 文明寝室和标兵寝室按学年进行评选表彰。

第四条 “文明寝室”评选为学生评优表彰的基础性条件,凡不是“文明寝室”成员者不得参与学校本年度的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文明寝室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寝室所有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学校稳定;

(二)由学生党员或主要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有寝室公约并严格遵守;

(三)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共同进步,无不和谐现场,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寝室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所有成员修读的课程不及格门次累计不能超过四门,无考试违纪现象;

(五)寝室内环境整齐清洁,内务检查学院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两次,学校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一次(含);

(六)寝室成员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不得夜不归宿,一般情况不得晚归,累计晚归次数不能超过以下规定:四人间晚归不得超过2人次,六人间不得超过3人次,八人间不得超过4人次,十二人间不得超过5人次;

(七)寝室成员未受任何记录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寝室成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寝室的一切设施,无损坏公物现象。

第六条 标兵寝室除了应具有文明寝室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寝室成员政治立场坚定,有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拟发展对象1人以上;

(二)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所有成员研读的课程80%以上的科目成绩在优秀以上;

(三)寝室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寝室文化,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人均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两次以上。

(四)寝室成员人均获得院级及以上表彰一次以上;

(五)寝室成员无晚归和夜不归宿情况。

第七条寝室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寝室和标兵寝室:

(一)自身安全意识薄弱造成安全责任事故;

(二)私自调整寝室或者出租床位;

(三)在寝室及宿舍公共区域内进行商业活动;

(四)在寝室内饲养宠物;

(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寝室聚众赌博、传播暴恐、淫秽音视频;

(七)在寝室做饭,使用违禁电器及违禁品,违规用电、用火;

(八)无故欠缴住宿费、学费;

(九)其他违反住宿管理办法规定者。

第八条 申报材料如有不实,取消评选资格。

第九条 各学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

第三章 评选程序及奖励办法

第十条 评选程序

1、各学院评审推荐,文明寝室评选的名额无上限,标兵寝室评选名额不得超过文明寝室数的10%。

2、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物业服务部门、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公示。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4、学校下文表彰。

第十一条表彰办法

获文明寝室、标兵寝室的集体由学校下文表彰,标兵寝室另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附则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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