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文明寝室”、“标兵寝室”评选表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学生寝室日常管理,促进文明校园建设,做好学生“第三课堂”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和卫生习惯,根据《湖北民族学院住宿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文明寝室”评选为学生评优表彰的基础性条件,凡不是“文明寝室”成员者不得参与学校本年度的各级各类评优、评先,不得参与各级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不得担任各级学生干部。
(一)寝室所有成员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学校稳定;
(二)由学生党员或主要学生干部担任寝室长,有寝室公约并严格遵守;
(三)寝室成员团结友爱,共同进步,无不和谐现场,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寝室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所有成员修读的课程不及格门次累计不能超过四门,无考试违纪现象;
(五)寝室内环境整齐清洁,内务检查学院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两次,学校通报批评不能超过一次(含);
(六)寝室成员按时作息,不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不得夜不归宿,一般情况不得晚归,累计晚归次数不能超过以下规定:四人间晚归不得超过2人次,六人间不得超过3人次,八人间不得超过4人次,十二人间不得超过5人次;
(八)寝室成员妥善保管和使用寝室的一切设施,无损坏公物现象。
第六条 标兵寝室除了应具有文明寝室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寝室成员政治立场坚定,有党员(含预备党员)或者拟发展对象1人以上;
(二)寝室成员学习成绩优良,所有成员研读的课程80%以上的科目成绩在优秀以上;
(三)寝室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寝室文化,经常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人均参加各级各类集体活动两次以上。
第七条寝室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文明寝室和标兵寝室:
(五)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和进行任何宗教、封建迷信活动;
(七)在寝室做饭,使用违禁电器及违禁品,违规用电、用火;
1、各学院评审推荐,文明寝室评选的名额无上限,标兵寝室评选名额不得超过文明寝室数的10%。
2、学校评审。学校成立由公寓管理部门、物业服务部门、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3、公示。每阶段都要在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以上。
获文明寝室、标兵寝室的集体由学校下文表彰,标兵寝室另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附则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