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属各单位:
经各单位申请,学生工作处研究,并报学校领导批准,决定在2016年度设置以下长期性学生勤工助学岗位,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①用工时间: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15日,计12天
②用工时间: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8月28日,计44天
③用工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计7天
①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计4个月
②用工时间: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7月17日,2016年8月28日至2016年8月31日,计21天
③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④用工时间: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4个月
①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7月17日,计20周,每周898个班次
②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至2016年8月26日,计5周零5天,每周220个班次
③用工时间:2016年8月29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18周,每周898个班次
①用工时间:2016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16日,计14天
②用工时间: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③用工时间: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7日,计7天
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10个月预算)
用工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8个月预算)
①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年按10个月预算)
②用工时间: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8月8日,计2个月
①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8个月预算)
②用工时间:2016年3月15日至2016年7月15日,计4个月
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年按10个月预算)
用工时间: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40周预算,每周4个班次)
用工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计4个月
用工时间:2016年3月7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34周预算,每周20个班次)
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全年按10个月预算)
①用工时间: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7月17日,计5个月
②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③用工时间:2016年8月27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4个月
用工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7月16日,计16周
用工时间:2016年3月1日至12月31日(暑假除外,全年按10个月预算)
用工时间: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计2个月
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7日,计40天
用工时间:2016年7月18日至2016年8月26日,计40天
用工时间:2016年3月14日至2016年12月31日,计34周,每周35个班次
1、为进一步加强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的管理,凡未按规定申请而自行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相关经费不能发放。
2、请各用工单位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开、公正、公平录用学生,经公示无异后方可上岗。同时必须坚持特困生优先录用的原则,尽量照顾一般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岗位空余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其他学生。请各用工单位于4月10日前将聘用结果报送至学生资助中心(学工处308室)。
3、请各用工单位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所录用的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加强日常管理,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
4、请各用工单位做好对录用学生的考核工作,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放岗位酬金。中途因故调整者,必须按程序进行再次招聘。
5、若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立其它阶段性或临时性勤工助学岗位,请按照《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审批后方可设岗。
6、请各二级学院积极协助各用工单位做好招聘的宣传和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优先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有余力的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