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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4-11-19 16:57:49 来源 原创 点击数:

各学院:

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开展2014年本专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鄂学助[2014]27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要求,现将我校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为确保2014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顺利开展,特成立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祝建波

副组长:曾祥华

成 员:田恒俊 龙 鸣 李 军 赵玉宏 李国贵

周腾蛟 周 志 刘际华 向 政 唐敦双

刘伦文 罗成富 赵魁轩 覃红斌 蔡清万

郑祖栋 赵 琴

二、评审程序及日程安排:

(一)、11月19日16:00,学校召开评审工作安排会,下发通知,启动评审工作;

(二)、11月20日,各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制定本院评审方案,召开专题会议,启动评审工作;

(三)、11月21日至12月5日,各学院评选、公示、上报初审名单。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本人申请;

2、班级对申请者进行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等次认定,经班级民主评议和班主任推荐后报送学生科;

3、学院评审领导小组对所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确定人选;

4、公示初审人选;

5、上报初审名单。

(四)、12月6日,学校评审小组审核;

(五)、12月6日至12月10日,评定对象公示;

(六)、12月7日,评定对象现场确认,详细安排另行通知;

(七)、12月11日,汇总整理材料,上报学校领导审批;

(八)、12月12日,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九)、12月12日至12月20日,发放奖助学金。

三、评审条件:详见附件1、2

四、名额分配:详见附件3

五、评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有序开展

1、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是国家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每年奖励和资助人数多、资金量大,涉及学生及家庭切身利益,各级审计、纪检、监察部门高度重视对这一民生资金监督检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也是十分关注,管理组织工作稍有不慎就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各学院要高度重视此次评审工作,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的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评选日程安排和评审程序开展工作。要结合往年评选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学生反馈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机制,建立“谁经办、谁负责”、“谁违规、谁担责 ”的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各学院在评审过程中若遇问题要及时向学生工作处反映,积极妥当处理问题,确保评审工作顺利开展。

2、加强宣传,确保政策深入人心

在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前,各学院要组织参评老师、学生认真学习相关评审文件,准确把握文件精神。要通过晚点名、公告栏、网页、QQ群、短信等一切可能之方式将国家和学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宣传到所有学生及每一个参加评审的老师(特别要注意通知到校外实习生),并且做好记录,让学生和老师都清楚评审条件、评审程序、投诉办法及各种违规情况的处理意见。避免因政策、评审条件、程序宣传不到位造成投诉。

3、加强过程管理、完善投诉机制

(1)各院务必要求各班成立评议小组,并进行班级民主评议。评议小组组长必须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担任,成员要具有代表性,且是非评选对象。班级民主评议要求有80%以上的成员参加(实习学生可用传真、照片、QQ留言等方式进行),并要保存好详细的书面记录,学院要集中存档。民主评议要注意方式、方法,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参加评议的辅导员或班主任老师要掌握评议、评审全过程情况。学院集中评审也要保存好评审记录。

(2)各院必须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电子邮箱,要公布在本单位网页、公告栏,并在班级或寝室张贴,确保咨询、投诉渠道畅通,及时接受学生的咨询、投诉,初审学生名单至少公示3天,确保评审工作公开透明;凡是上报学校后被举报经查不符合评选条件者将直接取消资格。

(3)各院要高度重视学生反映的问题,积极妥当的处理。若因处理不积极或评审存在严重问题,导致学生将问题投诉到学校或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调查核实,将严肃追究相关学院和责任人的责任,并按规定与下一年度奖助学金安排和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4)根据省教育厅要求,必须将《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印在学生申请表格上一同下发(正反面打印),若不印者,视同材料不合格;《国家奖助学金投诉办法》注明了学校和全省资助工作投诉内容和方式,学生将更直接的了解到咨询投诉方式,这就进一步要求各院务必规范、公正、公平、公开的开展评审工作。一方面要尊重和保护学生反映问题的权利,另一方面要教育引导学生逐级反映和解决问题,首先从院系、学校开始,院系或者学校无法解决或解决不满意再向上级部门反映。对于越级举报若经查不属实且造成恶劣影响者将严肃处理。

(5)学校将把此通知及名额分配情况发布在办公网、学工处网页和校园主干道公示栏,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宣传海报(包括评审条件、评审纪律、名额分配、举报方式等),请各学院将其张贴到本单位公告栏。

(二)、严格评审条件,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要求

1、确保受助学生有学籍。组织申请前要明确告知学生必须是有正式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籍且在校就读者才能申请。根据规定,从本年度起通过全国普通高考、少数民族预科招生计划录取到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预科学生,可以享受国家助学金。成教插班、自考、旁听、休学或参军等类别的学生不能申报。

2、确保受助学生符合评审条件。要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各学院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评审细则。

3、合理确定评审范围。国家奖助学金评定范围是所有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要求大二及以上),各院不得把毕业班学生排除在受助学生范围外,要结合学生实习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实习报酬等确定合理资助比例;也不得把上学年获得过国家奖助学金的学生排除在本学年申请范围外,要根据学生实际家庭经济情况统一评审。

4、实事求是开展奖助学金评审。各院如发现下达奖助学金指标多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人数,应将多余指标提前反馈给学生资助中心,不得出现为完成评审任务而将奖助学金指标评给不符合条件的学生。

(三)、严肃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纪律,发现违规违纪情况将严肃处理

1、严禁预留机动指标,务必等额一次评审。

2、严禁为党支部、团委、学生会、社团等非班级组织和个人专门分配指标。

3、严禁以任何形式要求“轮流坐庄”(轮流享受资助)。

4、严禁班级、寝室平分奖(助)学金;严禁冲做班费或强制捐给他人;严禁作为勤工助学工资发放。(特别说明:奖助学金发放到学生手中后,又组织学生集中上交平分或挪作班费的,一经查实,对组织人员进行严肃查处,对于未向学校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上交资助金的学生,取消受助资格,全额追回奖助学金;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严禁任何个人表态、许愿或通过“找关系、打招呼”等未经评审直接确定受助名单。

6、严禁任何个人(辅导员、班主任和其他教职工、社会人员)要求从奖助学金拿“回扣”、“咨询费”、“手续费”或变相收取学生好处。

7、严禁对投诉问题不予解决或对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8、严禁学生在评选的过程中虚构家庭困难,提供虚假材料。

9、严禁学生在评审过程中“请客”、“送礼”、“拉票”、“贿票”。

10、严禁出现上报名单与公示名单不一致。

(四)、加强受助学生的教育,发挥资助育人功效

1、加强受助学生的后续管理。如发现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及奖助学金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本学年度严重违规违纪或本学期考试不及格科目超过两门、受资助后存在请客、送礼或有其它高消费、奢侈消费行为的,学校将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国家助学金还要取消2015年春季学期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加强受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学院要利用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时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重点做好感恩、诚信教育,发挥资助育人功效。同时要通过寄送信件、向家长打电话等方式,将学生受助情况告知家长,向家长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同时,提请家长督促学生合理使用奖助学金。

3、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请各学院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不得轻信任何以“国家奖助学金发放”为由索要身份证号、银行卡号等信息的行为,谨防社会不法分子利用资助政策行骗。

(五)、加强督导检查,认真总结评审情况

各院在评审过程中要建立学院领导、学生科成员定点联系制度,选择部分班级,参与评审过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要主动深入到学生寝室、食堂、图书馆等场所通过随机座谈的方式,了解班级评审真实情况,了解学生对评审工作的意见。

各院在完成评审后要认真总结本学年奖助学金评审情况,上报评审总结,主要包括学院评审工作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评审过程发现的问题、对下年度评审工作的有关建议。

(六)、按时准确报送相关材料

请各学院将以下材料于12月3日18:30之前报送学生资助中心。

1、《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湖北民族学院国家助学金名单备案表》。

以上汇总表含封面、初审单、名单汇总表三个部分;材料纸质版一份,务必要评审领导小组组长审批签字加盖学院公章上报;材料电子版只报送名单表,必须通过办公网报学工处公文箱;要严格按照表格要求统计信息,认真核对,保证信息准确。

2、学生申请表原件和扫描件。学生申请表原件按汇总表编号顺序放置(务必在学生申请表右上用签字笔标上序号)。学生申请表扫描件要加盖公章,以“序号+学生姓名”命名文件名,JPG格式、大小在500KB以内,只需扫描正面。要求学生申请表基本信息打印,并使用电子照片,方便装订和扫描。

3、评审总结及公示材料。评审总结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只需要纸质版;公示材料经办公网报学工处公文箱,只需要电子版。如采取张贴公示的,要拍摄公示情况的照片留存;如在网站公示的,要截取网站图片留存。

4、汇总表必须让学生签字核实。资助资金发放银行卡必须是受助者本人在中国工商银行恩施城区支行学院路分理处开办的银行卡。另根据省厅要求,联系方式必须是本人的手机长号且保持畅通,要求受助学生在受助期间内尽量不更换手机号码,方便上级部门核查资金发放情况。

5、各学院自行妥善保管学院集中评审记录、班级民主评议记录、学生反映问题的解决记录、公示记录等评审过程材料,年终考核时一并检查。

(七)、其它

1、要严格按照规定、按照程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将贫困生认定和奖助学金等次认定结合起来进行。

2、本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指标为省厅提前告知计划,若有变化将及时通知。

附件:

1、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条件.doc

2、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doc

3、02: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名额分配表.doc

湖北民族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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