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育人合力,为学生成人成才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凡我校在校学生,均应建立学校——家长沟通渠道。沟通渠道的建立由各院(部)学生科负责,班主任落实。学生应向学生科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包括家长姓名、家庭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家庭及家长单位电话,家长指定联系人姓名、联系人通讯地址及联系人电话等。如上述信息变更,学生应及时告知学生科。如学生不提供联系渠道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有效,由此影响学校与家长沟通而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二条每学年结束,各院(部)学生科应将学生学习、生活的情况以信件或电话等方式告知家长。
第三条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学校应及时与家长联系:
1、学生受党、团纪律处分,考试舞弊;
2、学生休学、退学;
3、学生未请假离校7天;
4、学生有特别情况需与家长联系的。
第四条凡学生受党、团纪律处分,休学、退学、开除学籍,学校有关部门在行文或发通知时,均应有学生家长一份,并送至学生科,且“层层签收”,经手人应有文字记载。学生科将文件、通知寄送家长。
第五条凡提交学校签发的休学、退学、留校察看(考试舞弊除外)、开除学籍等文件、通知,均应附上学生科与家长的联系记录。除刑事犯罪等原因的开除学籍,其他情况均应是在与家长联系、沟通后,经教育不改的才予以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六条经常与学生家长联系是争取家长配合、共同教育学生的有效方式,有关部门人员要按学校要求及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如有失职,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