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用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范部门用工程序,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促进我校勤工助学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和《湖北民族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民大校办发〔2020〕70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聘程序规范
请各用工单位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开展招聘工作,招聘时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岗位空余的情况方下可安排其他学生,拟聘学生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岗。原则上一个学生不可同时在校内多个勤工助学岗位工作(临时岗位除外)。对于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少数民族学生,应尊重其民俗习惯。
二、加强用工过程规范
1.各用工单位负责相应岗位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管理,上岗前,要对所录用的学生开展必要的岗前培训、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上岗时,要切实保障学生的安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上岗后,要严格做好岗位考核,按时发放岗位薪酬。
2.勤工助学是学生资助工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以勤代助”的学生资助形式,请各用工单位坚持适度原则,合理安排学生参加辅助性工作,不可让学生代替全职职工的工作,同时确保不影响学生学业。
三、加强考核与资金管理规范
1.用人单位每个月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考勤情况、工作态度、工作质量以及遵纪守法和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情况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酬 劳的依据。考核合格的,按劳酬标准全额发放;考核不合格的, 酌情扣减。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勤工助学学生收取费用。
2.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或以勤工助学名义开展商品促销、培训等活动。
学生工作处
202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