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人社发【2012】57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2】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稳定就业岗位是指用人单位通过培训、转岗、待岗等方式妥善安置内部富余职工,保持就业岗位的基本稳定。
第三条失业保险统筹地区实施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一年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度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落实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四条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
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第五条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违法违纪被开除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六条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第七条稳岗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失业保险缴费额的40%拨付。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
(二)上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上年失业人员名单及其失业原因。
第九条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审核意见,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十条稳岗补贴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统筹地区年度稳岗补贴总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失业保险费征缴总额的30%。
第十一条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第十二条稳岗补贴必须用于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鄂人社发【2010】60号)同时废止。
附件:《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