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是为少数民族地区人才培养,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所需。根据的国家对自学考试相关精神要求,为规范我校举办助学活动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我校举办全日制助学班,不以营利为目的,不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影响计划内学历教育正常秩序。
第二条、根据学校党委对成人继续教育工作要“规范办学、提高质量、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在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自学助学工作。
第三条、我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应以教育为社会经济文化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的需求科学预测,并结合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的教学、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第五条、为加强对助学活动的管理,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暂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施行统一招生、统一教学、统一管理、统一收费。
第六条、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按照省自学考试机构对我校的要求,规范职责、规范办学、规范程序。命题、考务、评卷等考试工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我校举办的助学班纳入成人继续教育的管理范围,是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开展的社会助学活动。是我校教育形式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校属各单位应以高度责任感将之与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对待,要求一致。
第八条、我校举办的全日制助学班,必须主动接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在每次招生前将将相关事宜向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其委托的地(市)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登记。
第九条、助学班招生广告(简章)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有明确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字样,并明确“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考试和颁发证书”。不得使用含糊和易使考生误解的用语。招生广告(简章)须经批准助学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刊播散发。
第十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湖北民族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自2008年4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