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族学院函授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考试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考试的评价、导向等功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及技能,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能力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学生应当参加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
第四条 依课程性质,课程考核的形式可以是考试或考查。本规定适用于考试课程的考试工作,考查课程可参考执行。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学校主管教学校长领导与指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协调,二级学院(部)负责实施。通识课、部分交叉课考试课程均应实行全院统考,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视各专业情况实行部分统考,由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在主管教学院长(主任)的领导下,负责落实考试科目、命题、考试日程、监考人员等有关考试工作。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环节,加强师生考风考纪宣传教育,考前召开“三会”,即:
(一) 考试领导小组会。结合本院(部)实际情况落实考试工作的要求和安排。
(二) 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和监考人员会。落实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工作。
(三) 学生动员会。教育学生加强复习,宣布考试安排,明确考试目的,强调考试纪律。
第三章 命题与制卷
第二十九条 试卷出制
(一) 课程承担教学单位负责命题组织工作,应于开考一个月以前完成命题组卷工作。要求统考或考教分离课程由开课单位组织教研室集体命题或从试题库抽取,其它课程由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命题。
(二) 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考试命题要合理掌握深广度,覆盖面要宽,试题应具有客观性、代表性、综合性和一定的灵活性。
(三) 各门课程应出制份量相当的A、B两套试题,供考试选用,试题量以满足考试时间110分钟为准。并同时提供相应的“标准(参考)答案”或“评分细则”,其中,填空题、选择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的答案,须做到答题标准“唯一”;简答题、论述题、分析题等主观类题目的答案,须提供“答题要点”或“评分细则”等,确定评分点,不得以“略”等模糊字眼替代。
(四) 试卷命题不得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使用过的试题内容,或网上下载的整套试题。
(五) 制卷时应按要求采用统一格式(A4纸、小四号宋体)打印,试卷要求准确无误,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题漏页。
第三十条 试卷审核
在考试进行三周以前,由命题人将检查校对无误的试卷交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并送开课单位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院长审定签字后,送交教学科保存。
第三十一条 试卷印制
(一) 通识考试课程、部分交叉课程考试试卷,由开课单位教学科将已审核试卷报送教务处,经教务处对试卷格式、使用对象、印制份数等审核后,通知开课单位教学科开具试卷印制通知单交付印刷厂印制。
(二) 其他课程试卷,由开课单位教学科开具试卷印制通知单将已审定试卷交付印刷厂印制。
(三) 印刷厂指定专门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印刷好试卷,指定责任人集中专门保管印刷好的试卷,并按照试卷印制单位时间、地点要求办好交接,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留存试卷资料。
(四) 试卷必须在考前由相关单位组织完成按考场人数的分装工作。
(五)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到非学校指定的试卷印刷单位印制试卷。
第三十二条 试卷保密
(一) 凡参与试卷命题的教师、审核人及接触试卷印刷、保管等工作的人员都有保守试卷秘密的义务和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各级责任及管理人员签字制,做好试卷保密各环节工作。有直系亲属参加相应考试者,应自觉回避。
(二) 在计算机上命题制卷时,应采取断网操作;对于试题存储载体(计算机硬盘、软盘、活动硬盘、U盘及光盘等)采取加密存储,严禁将所出试题与其他资料混存,确保考试试题的安全保密。命题工作结束后,考试原始试题由命题负责人保管,命题过程中的草稿等文字材料,须即刻销毁。
(三) 印制试卷过程中,印刷厂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印制、专人管理;试卷清样及电子信息须妥善保管,废卷应专门存放,严格保密,事后及时销毁。
第四章 考试安排
第三十三条 时间安排
(一) 通识考试课程、部分交叉课程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第十九周进行,其它考试课程期末考试安排在学期第二十周进行;考查课程由开课单位灵活安排,可安排任课教师于最后一次课随堂进行。考试课程必须安排在规定的考试周内进行。
(二) 考试时间为110分钟,可用时间段有:8:00~9:50、10:00~11:50、14:00~15:50、16:00~17:50、19:00~20:50。
(三) 在安排考试时间时,应给学生留足复习备考时间,不允许安排学生一天内考两场次。
(四) 课程考试的具体时间一经确定,及时做好通知及相关准备工作。
第三十四条 考场安排
(一) 根据课程开设班级人数、教室座位数,按照考生隔位就座原则合理安排考场。
(二) 考前做好座位、照明等设施的检查工作,做好清场工作,保持考场整洁卫生。在开考前一天对考场实行封闭管理,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监考人员组成
(一) 所有教师、教辅人员和机关部处管理人员都义务监考,不得以任何特权或非正当理由拒绝监考。
(二) 教务处负责组织的校级及以上的全校性考试,经教务处编制监考人员需求计划,报学院办公室审核后,由教务处下达教学单位监考人员计划、学院办公室下达教辅单位及机关部处监考人员计划,相关单位负责落实并向教务处报送具体监考人员名单。
(三) 各教学单位负责组织的考试,其监考人员由本单位作出合理安排。
第三十六条 监考安排
(一) 所有考场都要安排专人负责监考。考生6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人监考;60人及以上的考场,安排3人监考。
(二) 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单位必须根据考试安排表向本单位监考人员发出书面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第三十七条 为保证考试的严肃性、保障考试如期进行,考试安排表一经确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地点、监考人员)。
第五章 监考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纪律,认真完成监考任务。
第三十九条 第一监考人员于考试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领卷后须直接到考场,协助第二监考完成相关工作;第二监考人员要提前30分钟到达考场清场,要求学生将已带入考场的资料、草纸、书包、手机(应提醒考生必须关机)等应集中放在考场的指定位置。
第四十条 开考前,监考人员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督促学生按要求入座,认真核对考生考试证件(学生证、考试证),证件不齐者,不允许参加考试。
第四十一条 认真核对试卷份数、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于考试开始前5分钟(有专门监考指令的按指令要求执行),按实考人数发放试卷,不得让学生传递。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视同旷考。
第四十三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应行为规范,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随意离开考场,不得接打手机、玩手机游戏、读书看报、聊天、抽烟、听音乐等。
第四十四条 在监考过程中,监考人员不得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若试卷存在质量问题,应立即向考办反映。
第四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注意巡查考场情况,保证良好的考场秩序,及时处理突发情况。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行为,应当场制止并终止其考试。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学生掌握时间、核查答卷(姓名、学号等)。
第四十六条 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应立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回收清点试卷无误后,方允许考生离场,结束考试。
第四十七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将试卷按学号从小到大顺序排放,装回试卷袋,并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单”与试卷袋封面栏目。若有违纪(舞弊)考生,还须填写《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认定单》,并将“认定单”、违纪(作弊)考生试卷和物证一并报送教务处。
第四十七条 对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监考人员将按相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
第六章 考试纪律
第四十八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就座,将学生证、考试证(国家级考试还须出示身份证)放在桌面右上角,证件不齐不允许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作旷考处理。
第四十九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
第五十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命题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计算器以外,所有书籍、笔记、手机(必须关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五十一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五十二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不得有交头接耳、传递纸条、代考、交换试卷、偷看他人答卷等违纪(作弊)行为。
第五十三条 考生如遇考卷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时,可举手提出询问,但不得对试题内容发问。
第五十四条 考生答卷时不允许拆散试卷,擅自拆卷造成试卷缺页者后果自负。
第五十五条 考生考试开始30分钟内,不允许离场;在规定结束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同意后方可离开,并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监考人员宣布结束考试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座。
第五十六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按“湖北民族学院学生缓考管理规定”履行缓考手续。
第七章 违纪 、作弊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无视警告而坚持其违纪行为者,视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八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作弊行为。
第五十九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后要求老师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六十条 考试违纪作弊处理按以下程序办理,在一周时间内作出处理。
(一)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由监考人员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记入《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作弊认定单》和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并将记录单、试卷、物证等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 违纪(舞弊)学生被终止考试后,应立即到所在学院学生科认真反省。
(三) 学生科应及时对违纪(舞弊)学生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写出深刻的认识,并将其认识材料和学院处理意见交学工处。
(四) 由学工处根据教务处转交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所在学院处理意见和学生认识,依据“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及时作出处理。处理结果分送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等相关单位。
第八章 检查督导
第六十一条 学校教学主管校长、教务处和各教学单位的有关领导须认真做好考试各环节的检查、督导工作。校级考试主要由教学专家委员会、教务处负责组织安排,二级学院考试由相关学院教学督导小组、教学科负责组织安排。
第六十二条 检查督导包括考前、考中、考后三个阶段。考前对考试组织、试卷数量、质量、考试安排及考试宣传等进行检查督导,出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考中进行考场巡查,及时了解学生考试情况、监考情况,处理异常情况和突发事件;考后做好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试卷分析等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中未提及的试卷评阅、成绩评定报送、试卷归档等考试工作按“湖北民族学院学生课程成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课程的考核工作,大学英语四、六考试等校级以上考试严格执行相关考试规定。
第六十五条 任课教师、监考人员、考务工作人员等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考试纪律构成教学事故的,均按《湖北民族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