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6 1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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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
(教高〔2018〕2号)、《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根据国务院《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教育部《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教学成果,是指符合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推广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一)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在转变教育思想,优化培养方案,改革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综合提高、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二)根据教育目的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师资队伍、教材、实践基地、学风等建设和现代化教育技术应用,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与各种合作办
学,开展评估,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三)结合学校办学定位,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显著提高办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申请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立德树人的基本要求;
(二)符合教学成果的内涵,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不含研讨、论证方案的时间);
(三)对人才培养和教学质量的提高有明显促进作用;
(四)一般应是经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本科教学工程项目立项并通过结项鉴定或验收的教学成果。
第四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风学风,立德树人,为人师表。
(二)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不超过3个,
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8人。
(三)承担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无教学事故。
(四)成果第一完成人一般要有在我校连续3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第五条申请教学成果奖评选的成果第一署名单位必须是“湖北民族大学”,由成果持有人(或集体)提出申请,并填写《湖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一式3份及电子版;提
交反映该成果的总结报告一式3份及电子版。另提交与申报成果相关的佐证材料汇编一份(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论著、研究课题、获奖证书、成果推广及应用效果等证明材料)。若为教材,还须提交两本样书。
第六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一、二、三等奖,各等级获奖数额根据当年申报数量按一定比例确定。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原则上在校级一等奖中推荐,并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专家鉴定。
第七条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实行校外专家通讯评审,学校学术委员会对通讯评审结果进行审议并提出获奖名单与获奖等级建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八条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成果材料和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学校教务处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九条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得参加评选工作的组织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按照《湖北民族大学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学校对获奖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并颁发成果奖获奖证书。
第十一条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撤销获奖证书,追回已发奖金,同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办法自行废止。
湖北民族大学校长办公室2019年12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