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与管理学院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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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项目暂行办法

2019-06-10 19:42:36

来源: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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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内涵建设,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国际视野,学校决定实施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项目(简称“海外游学计划”)。为规范海外游学计划各项工作,根据《湖北高校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鄂教财〔2013〕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外游学计划的主要目的是每年选派一批品学兼优的大学生赴世界一流高校接受国际性跨文化体验式教育,通过课程学习、科研训练、文化体验和能力锻炼,了解国(境)外学科前沿、专业动态、人文历史和经济社会发展成就,开展创新实践、毕业设计或实验研究,体验异国文化、风土人情,培养多元化的文化观念和思维习惯,提高语言运用和交往沟通能力,提升综合素质。

第三条 海外游学计划主要依托与学校有国际合作与交流的海外一流高校,实行统一组织,集中安排,游学时间一般为4周左右。游学期间,每位学员要按照游学计划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达到规定的学业要求。游学活动结束后,参与游学计划的学生须提供派往高校或指导教师对其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撰写学习论文或研究报告,上报游学计划执行报告和学习总结。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海外游学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组,由教务处牵头,国际交流合作处、学工处(部)、二级学院等单位共同参与。

第五条 教务处是实施海外游学计划的组织者,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统筹设计项目的整体规划,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组织项目实施;

(二)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参与海外游学计划学生名单;

(三)指导教师的选派;

(四)负责项目的经费管理;

(五)组织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联系海外高校,商定海外游学合作事宜,并确定每年游学高校;

(二)与海外高校商定学生游学期间的计划安排;

(三)指导学生办理护照、签证及协助购买往返的机票及保险;

(四)协助办理指导教师护照、签证等。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部)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对学生游学期间的信息在全校范围内进行跟踪宣传;

(二)游学学生返校后,组织游学学生在校内广泛交流学习和推广经验,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八条 二级学院主要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学生报名、考试、初审等工作;

(二)向学校推荐符合条件的最优秀学生;

(三)组织学生签订海外游学计划责任承诺书。

第九条 指导老师的配备,按照师生比约1:15配备,选派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学校,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心健康,责任心强,为人师表;

(二)具有较好的外语听、说、读、写能力,能够流利的用外语进行沟通和交流。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负责协调学生海外游学期间教学任务落实;

(二)负责学生海外游学期间的权益保障;

(三)负责指导落实学生海外游学期间的生活安排;

(四)负责学生按时返校;

(五)处理其他在海外游学期间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生选派

第十一条 选派对象原则上为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十二条 海外游学计划选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二)学业成绩优异,具备良好的学科基础知识和专业发展潜力;

(三)达到所赴国家(地区)语言水平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外语沟通能力,具备在海(境)外自主学习和生活的能力,且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425分以上;

(四)能够承担自筹部分的经费,无拖欠学费的记录,无不良嗜好。

第十三条 海外游学计划的选派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教务处确定学科专业类别、分配游学项目计划指标、下发报名通知等;

(二)二级学院组织学生依据自身条件自愿报名,并根据学生的书面申请进行以下工作:

1.资格审查。根据规定对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初审;

2.考核选拔。组织选拔考试,考核内容应包含外语能力(以面试为主,侧重英语口语交流)、专业能力(主要考核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主要考核思想品德及身心素质)等;

3.择优推荐。根据考核结果,在院内公示无异议后,向学校推荐学生名单。

(三)各学院推荐参加海外游学计划的学生经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面向全校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参加海外游学计划的推荐学生名单,报省教育厅确认公布。

第十四条 海外游学计划学生人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有特殊原因,由学生自愿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学校审批,名额空缺从落选学生中择优替补。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专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海外游学计划资金由省教育厅和学校专项资金及学生自筹资金组成。省教育厅按2.00万元/生标准资助,学校按1.00万元/生标准资助,主要用于学生游学期间往返国(境)外的差旅费、住宿费、课程培训费等,不足部分由学生自筹。

第十七条 项目应接受教育、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5年12月30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