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专业代码:0304Z2 授 法学 硕士学位]
一、培养目标
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能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本学科的教学、科学研究及行政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要求为:
(一)政治素质高。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风严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积极为社会服务。
(二)专业功底深。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能够应用其研究中国多民族社会具体的民族现象和民族问题。具备实地调查收集资料和分析资料的能力;具备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强的运用外语资料的能力和外语口头交流能力。
(三)综合素质高。沟通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强;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
身心健康、人格健全。
(四)适应能力强。毕业生能够从事民族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胜任党政机关、公共事业管理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工作。
二、研究方向
(一)民族法学基础理论
(二)法治与民族区域自治
(三)民族自治地方社会治理
三、学习年限
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时间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课程设置分公共学位课、专业学位课、专业选修课和补修课程四大板块。公共学位课程按照学校统一要求设置,共8学分。专业学位课程开设民族学一级学科课程2门,法学一级学科课程2门,二级学科课程2门,共18学分。专业选修课程选修课不低于6门,可跨专业选修,共12学分。补修课程是为跨学科考生和同等学力考生设置,目的是弥补一级学科基础知识缺陷,不计入学分,但必须合格。
本方向硕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修总学分不少于43学分,其中学位课程至少26学分,学术活动3学分,实践环节2学分,其余为选修课程学分。同等学力或跨专业考入的研究生必须补修2门以上课程。
五、中期考核
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考核内容主要针对研究生课程学习阶段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情况以及科研和实践能力进行全面的考核和总结。考核等级定为合格和不合格二个等级。考核合格者方可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
六、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撰写分两步进行:
(一)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在第四学期完成。要求选题具有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在其导师指导下完成开题报告。经导师组全体会议评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开始撰写学位论文。
(二)学位论文撰写。按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完成,经其导师阅审签字以后,方可提交匿名评审和答辩,学位论文一般为3-5万字,答辩成绩在75分以上方可授予硕士学位。
(三)必须公开发表至少1篇以湖北民族学院为作者单位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独撰;或导师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的本专业领域或学位论文前期工作成果的学术论文,方能申请学位文论答辩。
七、培养方式
(一)本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培养采取导师负责与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方式;
(二)导师应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强调因材施教,根据每个硕士生的具体情况,制定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三)导师全面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写作、社会调查等,注意培养提高研究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强语言表达和写作能力的训练; 积极创造条件,组织研究生参加本学科学术研讨会和报告会;参加本学科科研课题的调查研究和论文写作。
(四)采用课程学习与论文撰写并重的方式,课程学习一般在一年半内完成,论文撰写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五)研究生学习应注重在学习中研究、在研究中学习,充分发挥主动性与自觉性,培养发现问题和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
(六)注重硕士研究生政治思想素质的培养,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学风教育贯穿到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引导研究生积极参加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的学习,积极参与各种公益活动。
附:民族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设置一览表
课程 类别 | 课程编号 | 课程名称 | 学分 | 学时 | 开课 学期 | 教学方式 | 考核 方式 | 备注 |
公共学位课程 | 000000A01 |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 | 2 | 36 | 1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00000A02 | 马克思主义与社会实践科学方法论 | 1 | 18 | 2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00000A04 | 第一外国语(英语) | 5 | 192 | 1、2 | 讲授 | 口试笔试 | ||
专业学位课程 | 030400B01 | 民族学理论与方法 | 3 | 54 | 1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30402B03 | 中国共产党民族理论与政策 | 3 | 54 | 1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304Z2B03 | 法理学专题 | 3 | 54 | 1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304Z2B04 | 宪法与行政法学专题 | 3 | 54 | 2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304Z2B05 | 民族法学 | 3 | 54 | 2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0304Z2B06 | 法社会学 | 3 | 54 | 2 | 讲授、讨论 | 笔试 | ||
选修 课程 | 0304Z2C01 | 法制史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必选 |
0304Z2C02 | 民族法学学科前沿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必选 | |
0304Z2C03 | 民族政治学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4 | 民族社会学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5 | 民商法学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6 | 刑法学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7 | 少数民族习惯法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8 | 环境法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09 | 法律实务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10 | 自治法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11 | 人权法学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必选 | |
0304Z2C12 | 乡村治理与法治化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0304Z2C13 | 公共管理前沿专题 | 2 | 36 | 3 | 讲授、讨论 | 考查 | ||
补修 课程 | 0304Z2D01 | 法学概论 |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学生补 修 | |||||
0304Z2D02 | 民族学通论 | |||||||
0304Z2D03 | 中国法制史 | |||||||
0304Z2D04 | 外国法制史 | |||||||
学术活动 | 参加学术会议并提交论文 | 2 | 1-5 | 学术活动要求至少达到3学分。不重复计算。 | ||||
参加学术会议没提交论文 | 1 | |||||||
作专题报告并提交论文 | 0.5 | |||||||
参加学术讲座达到10次 | 1 | |||||||
实践 活动 | 2 | 1-5 |
说明:1.公共学位课程由研究生处已经统一课程编号,其他课程编号为9位,编号方式为:学科代码(6位)+课程类别(B/C)+课程序号(2位)。
2.教学方式主要为“讲授”、“讨论”、“自学”和“实验”4种方式。
3.考核方式为“笔试”(含闭卷、开卷)、“口试”、“提交报告”(含总结、综述、心得体会等)、“课程论文”、“考查”(含检查读书笔记、实验或上机等情况)5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