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记者 万听听/文 见习记者 李经玺/图)湖北民族大学刑事法治研究所成立于2015年11月,主要从事刑事法理论与“刑事一体化”研究,同时还积极推动刑事法课程建设与教学方法改革。2021年春学期,由研究所黄继坤所长担任的《刑事案例分析》课程进行教学方法改革,采取“双师同堂”方法教学,每堂课由任课老师主持、实务老师主讲。
5月8日晚上,以“毒品犯罪案件中的主观明知问题”为主题的第六期《刑事案例分析》“双师同堂”讲座于德智楼9A410教室举办。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涂可丰受邀担任主讲人,我校刑事法治研究所所长黄继坤担任主持,选修《刑事案例分析》课程的学生参加学习,多名检察官、律师到场旁听、参与互动。
讲座伊始,涂可丰检察官以近年来毒品犯罪案件的增长为引,简单介绍传统毒品类型以及新型毒品的演变和发展,提醒学生要坚决抵制毒品。随后,他从“主观‘明知’的法律依据”、“刑法罪名是否要求‘明知’的判断”等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刑事案件中的主观“明知”问题。他指出,毒品案件中主观“明知”的内涵包括主观明知的范围和程度,类型分为告知性明知(知道)和推定性明知(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常见毒品案件“推定性明知”的法律依据。他指出,“不认识、不知道这是毒品、不清楚毒品的存在和数量、毒品有可能是他人的(如前车主、房主等)、不清楚行为性质(陪同他人、接送等)、不清楚他人行为性质”是毒品案件中常见的主观“不明知”的辩解。最后,他以“瞿某案”和“叶某、谭某贩卖、运输毒品案”为例,强调推定明知的成立需将“正面证明”和“反面驳斥”有机结合,从事实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出发,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黄继坤老师总结认为,“明知”是指行为人对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毒品”有认识的必然性或可能性,毒品犯罪认定中的“推定明知”其实是刑事诉讼中事实认定问题,涂可丰检察官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刑事一体化”《刑事案例分析》课。(见习编辑 喻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