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改委、教育局,有关企业: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教育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1年4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深化湖北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和人力资源开发中的重要主体作用,根据《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发改社会〔2019〕1558号)《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发改社会〔2019〕59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规定的产教融合型企业是指深度参与湖北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湖北省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办学和深化改革中发挥重要主体作用,行为规范、成效显著,创造较大社会价值,对提升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具有较强带动引领示范效应的优质企业。
第三条 建设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按照各级政府引导、行业支持、企业自愿、平等择优、先建后认、动态实施的基本原则开展。
第四条 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深化产教融合改革的整体制度安排和指导下,湖北省发改委、教育厅共同负责湖北区域内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的政策统筹、组织管理和监督实施,共同负责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组织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和日常管理工作。
湖北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的政策支持和推进实施工作。
第二章 建设培育条件
第五条 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企业,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利用资本、技术、知识、设施、管理等要素,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在实训基地、学科专业、教学课程建设和技术研发等方面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具有负责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专门机构人员及相应管理制度,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二。
1.已被国家发改委、教育部认定为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的中央企业和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在湖北境内具备年吸纳新增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规模的下属企业或分支机构。
2.独立举办或作为重要举办者持有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或高等学校10%以上股权,年招收全日制学生1000人以上、全日制在校生3000人以上,且学校办学主干专业与企业主要业务有直接或密切联系;或者通过企业大学等形式,面向社会人员尤其是吸纳本地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转岗就业人员,近三年参加技术技能培训服务累计覆盖15000人次以上。
3.建有标准化、规范化的实习实训设施,承担现代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教育部年检复核,承担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任务并通过湖北省人社部门审核。近3年内接收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学生(含军队院校专业技术学员)开展每年3个月以上实习实训累计达500人以上,实习教学条件、住宿等满足实习要求,保障学生获得合理报酬,实习效果好、学生满意度高;或近3年每年完成符合人社部等规定要求水平的培训1000人以上。
4.承担教育部1+X证书(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任务或实施人社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任务。
5.与有关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在学科专业规划、课程教材建设、实习实训等方面开展有实质内容和具体项目的稳定校企合作。企业近3年以校企合作等方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经费投入(不含捐赠设备以及实训基地建设运行费用)超过500万元;或在没有要求合作院校配比投入情况下,近3年教学设施设备捐赠、基本运行费用等投入累计达1000万元以上。通过订单班等形式共建3个以上学科专业点。
6.近3年内取得与合作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共享的知识产权证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50项以上。
7.应符合国家相关优质企业经营财务指标,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所在行业资产负债率重点监管线(未明确的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得超过85%)。资产负债率以企业最近财务年度审计数据为准。
凡主营业务为教育培训服务的企业,或以民办学校学费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企业,原则上不纳入湖北省建设培育范围。
第六条 重点建设培育主动推进湖北制造业转型升级的优质企业,服务于集成电路、地球空间信息、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汽车、数字、生物、康养、新能源与新材料、航空航天等湖北省十大重点产业,以及新基建、物流、电力等领域龙头企业。优先考虑紧密服务国家和湖北省重大战略,技术技能人才需求旺盛,主动加大人力资本投资,发展潜力大,履行社会责任贡献突出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近五年无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无涉税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三章 建设实施程序
第八条 湖北省域内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复核确认、建设培育、认证评价等程序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
1.自愿申报。省发改委、教育厅会同人社厅等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辖区内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自愿申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共同建设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办理。
2.复核确认。各市州人民政府审核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对符合建设培育条件的企业择优推荐申报。对省内各市州推荐申报的企业,省发改委、教育厅组织遴选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建设培育范围,列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向社会公示。
3.建设培育。省发改委、教育厅负责组织开展国家、省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开展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鼓励支持企业多种方式参与举办教育,深度参与“引企入教”改革,推动学生到企业实习实训制度化、规范化,发挥企业办学重要主体作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确保教育培训经费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提高企业职工在岗教育培训覆盖水平和质量。建设培育企业要制订并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3年规划,并需经过至少1年的建设培育期。
4.认证评价。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标准和评价办法,由省发改委、教育厅研究制定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评价实施办法,建立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对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储备库的企业进行逐年、分批认证、颁发《产教融合型企业证书》,并定期向全社会公布推介。
第九条 中央企业、全国性特大型民营企业的下属企业或湖北分支机构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
第四章 支持与组合式激励
第十条 对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严格落实国家支持企业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各项优惠政策,实行定期跟踪、跟进服务、确保落地;结合开展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在项目审批、购买服务、金融支持、用地政策等方面对建设培育企业给予便利的支持。
第十一条 对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给予“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的组合式激励,并按规定落实相关税收政策。激励政策与企业投资兴办职业教育、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接纳教师岗位实践、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工作相挂钩。
1.结构性减税。
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产教融合型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缴纳的税收优惠。
对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公益性教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用地支持。
支持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职业院校、高等学校,其教研及教学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对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企业投资或与政府合作建设的营利性民办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应土地。把产教融合谋划储备项目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优先保障用地。试点城市产教融合创新平台和实训基地用地列入土地供应年度计划。
3.财政投入与抵免。
优化各级政府投入,完善体现职业学校、应用型高等学校和行业特色类专业办学特点和成本的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拨款机制。职业院校、高等学校科研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条件的投资,按规定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规定与职业院校或高等学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政府专项奖补资金支持
充分发挥已有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引导资金的作用,对承担产教融合型企业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尤其是开展育婴师、养老师、护理师培训的高职院校和应用型高等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性激励补贴。
5.金融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产教融合项目,开发适合产教融合项目特点的多元化融资品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产教融合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发债等方式,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发展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在政府采购价格引导下鼓励保险公司对现代学徒制、企业新型学徒制保险专门确定费率。
第五章 管理与退出机制
第十二条 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建立实施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报省发改委、教育厅备案,并按程序向全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根据建设培育工作的需要,省发改委、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相关建设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证评价推荐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发改委、教育厅报告,并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提交《产教融合型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发改委、教育厅负责认证评价企业是否仍符合产教融合型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条件的,由省发改委、教育厅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省发改委、教育厅按本细则第八条第四款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并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上公告。
第十五条 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在湖北省内完成整体迁移的,须继续履行相关建设任务并在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和《产教融合型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跨湖北省整体迁移的,由省发改委、教育厅出具经过备案的该企业上一年度的年报。
第十六条 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每3年由省发改委、教育厅对其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
第十七条 纳入湖北省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的企业,经省发改委、教育厅认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且5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