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使有害、有毒等化学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的各类化学废液、残渣、废旧化学试剂、废旧空瓶等。
② 有机废液:有机溶剂、有机酸、醚类、苯类、醇类、酯类、酚类、油脂类等;
④ 含重金属废液:实验室中产生的含铬、铜、锌、镍等重金属的废液;
⑤ 固体废弃物:实验中产生的各种固体废渣、过期失效的固体药品、废旧固体试剂等。
第四条 各实验室根据需要备用25L、10L或5L的高密度聚乙烯氟塑料小口方桶,将实验中产生的各类废液必须进行分类收集,然后移送到重点实验室准备的25L的高密度聚乙烯氟塑料小口方桶中,各废液桶贴上相应的分类标签。(废液面与桶口间距必须保留至少10厘米的空间以防溢出)。
第五条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了解其相容性,再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因发生各种反应而造成化学伤害与危害等事故。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备有专门的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存储场所,存放在实验室的各类废液桶应放在专门的指定位置,废液桶上必须贴上相应标签。往废液桶里倾倒废液前必须先确认是否同类物质或不会引起反应的物质后,方可倒入。
第七条 固体废弃物必须用专门的纸箱装好,贴上相应标签。属生物类废弃物的(如EB胶、针头针管等利器,等等),必须先进行灭菌、灭活和消毒使其达到生物学意思上的安全要求后装入专用的塑料包装袋或利器盒中密封,再用纸箱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
第八条 每月固定日期(根据学校管理办法而定,如遇双休日、节假日顺延至工作日),学校管理部门与实验室管理员联系,统一校转运至学校废弃物储存库中储存。各实验室应于每月学校收集前两日,申报本实验室化学废弃产生情况,填写《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汇总明细表》并签字,交送实验室相关负责人员。
第九条 废弃的剧毒化学品应首先自行作“无害化”处理后再作为一般化学废弃物处理;无能力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书面上报相关管理人员并妥善保管,等候学校集中处理。
第十条 没按规定要求对实验室化学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的,重点实验室一律不予回收处理。
第十一条 各类废弃化学试剂空瓶必须用纸箱或塑料包装袋整齐装好,并贴上相应的标签。试剂空瓶中不得含有固体或液体废弃物。学校委托专人定时来实验室对产生的废旧试剂空瓶进行统一回收,集中存储。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全体师生员工要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能随意掩埋、丢弃各类固体废弃物和倾倒各类废液。不得将各类化学废弃物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弃物中。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为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安全管理责任人,可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液、固废、试剂空瓶等的收集、存放、处置、台帐记录等管理工作,保障安全,确保无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结合学校相关制度,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防止环境污染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各楼层管理人员负责自己管理楼层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实验室化学废弃物的分类收集登记与安全管理,同时协助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验室化学废弃物的转运工作。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和支持各实验室对各类化学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十七条 对化学废弃物管理不得力,造成事故的实验室,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报请学校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