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尽快增加标志性的科研成果,特制定湖北民族学院迎接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2008年评估验收专项科研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为提高重点实验室学术论文的质量和数量,设立学术论文奖。凡符合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三个研究方向的学术论文,且暑名单位为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Key Laboratory of Biologic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Utilization of Hubei Province),重点实验室将予以奖励。学术论文必须是被“科学引文索引(SCI)”、“工程索引(EI)”、“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论文。
第三条 对校内教职工第一作者学术论文的奖励。在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奖励的基础上,重点实验室将另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既定任务内的学术论文不予奖励)。
1、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奖励标准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奖励金额的50%。
2、 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重点实验室的奖励标准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奖励金额的20%。
3、 重点实验室为第三完成单位及以后的,重点实验室的奖励标准为湖北民族学院科技处奖励金额的5-10%。
第四条 对校外人员第一作者学术论文以重点实验室为完成单位,按以下办法进行奖励(承担有重点实验室资助的开放课题,完成既定任务以外的学术论文,重点实验室才给予奖励):
1、凡学术论文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奖励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奖励额度=(5000+5000×SCI源刊影响因子)×单位排名系数(元);
2、凡学术论文被“工程索引(EI)”收录的,奖励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奖励额度=(5000+2000×EI源刊影响因子)×单位排名系数(元);
3、凡学术论文被 “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TP)”收录的,奖励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奖励额度=3000×单位排名系数(元)。
以上公式中,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为1;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第二完成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为0.2;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第三完成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为0.1;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为第四及以后完成单位时,单位排名系数为0。若同时被SCI、EI和ISTP收录,按最高级别奖励。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种奖励均需在2008年11月30日以前报送材料。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有关科研奖励的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由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