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固体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
第一条遵循环境保护“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和“三同时”规定,做到使用与保护环境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二条重点实验的负责人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对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并引导其稳步发展。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设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对重点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决策,监督、协调和应急救援。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办公室是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危险废物污染日常管理。并把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楼层、实验室(课题组)。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全体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地方和学校颁发的各项环境保护规定,减少使用过程中危险废物的排放。各实验室(课题组)必须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
第六条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学校的相关要求。
1.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2.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收集、贮存、转移、处置;
3.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4.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七条按照学校制定的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定期进行事故演练。
第八条若发生危险废物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要按照学校制定的应急预案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老师和学生,并向学校报告。
第九条各实验室(课题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重点实验室责令限期整改,并报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1.对于申报登记弄虚作假的;
2.私自排放废物,不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
3.拒绝学校、重点实验室及环境监管部门现场视察,或在检查
时弄虚作假,敷衍硬塞的;
4.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的。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重点实验室主任
副组长:重点实验室副主任
组 员:办公室主任、各楼层管理员及各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